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要求,我们作为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客观、独立判断,在认真审阅 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和资料后,发表 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 号)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 号)相关规定进 行的合理变更,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相关规定,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 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 策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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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8-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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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公告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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