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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中小板监管函【2017】第131号
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1月26日,你公司子公司厦门巨巢品牌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厦门众和流行面料设计有限公司拟转让二者合计持有的浙江雷
奇服饰有限责任公司99.64%的股权,并与受让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
议。你公司据此在2016年业绩快报中确认了2,800万元净利润,占2
015年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绝对值的19.07%。但你公
司直至2017年4月29日才在《关于2016年度经审计业绩与业绩快
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致歉公告》中披露上述股权转让事项。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第2.7条、第7.8条和第9.2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
述问题,吸取教训,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
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
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全体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
的责任。
特此函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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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2017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