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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中鲁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8-10
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
与豁免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公司章程》、《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业务指引》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
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存在《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
豁免情形的应披露信息,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
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四条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中心)、分公司、控股子公司
及其负责人和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部门和人员。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
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
可以暂缓披露。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等情形,按《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
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七条 本制度中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
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
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
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
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
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八条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对于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十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严格管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拟对
特定信息进行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应履行以下内部审批程序:
    (一)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向董事会秘书通报重大信息或其他应
披露的信息,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根据《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及本制
度的规定,认为该等信息可暂缓、豁免披露的,审核和办理相关信息
披露暂缓、豁免手续;
    (三)董事会秘书上报公司董事长审批并签字确认;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经审批同意的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事
项并妥善归档保管。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文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第十三条   对于已办理暂缓与豁免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出现本条款第(一)、(三)项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
况并披露;出现本条款第(二)项情形时,公司应当披露此前该信息
的具体内容以及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等情况。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他对已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
知情人,对该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依法、合规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出
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将对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追究责任:
    (一)因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他对已暂缓、豁免信息的知情人的
责任,导致该信息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的;
    (二)因信息披露义务人未能真实、准确、完整上报材料,导致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错办、漏办的;
    (三)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十六条   公司已办理的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出现下列
情况之一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追究内部责任:
    (一)对于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信息进行暂缓、豁免披露的;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未及时披露
相关信息的;
    (三)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及公司信息披露相关
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附则解释和修订。
 附件 1:
                     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事项登记审批表
     登记时间                         登记人员
     申请时间                         申请人员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
      项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
      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已填报公司信息
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                相关知情人是否已
                      □是 □否                      □是   □否
知情人登记表或内幕                书面承诺保密
  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核意见
         附件 2:
                             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业务性质                             □暂缓披露   □豁免披露
            登记时间
             登记人
                                    所属部门、                 知悉信息时   知悉信息
序号    知情人姓名     知情人身份                  身份证号
                                        职务                       间         方式
 1                        注1                                                 注2
     注:
     1、知情人身份,包括控股股东,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联方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介机构、中介
     机构法人代表及项目经办人,其他股东(非控股股东)、其他股东董监高,交易
     对方、交易对方董监高等,无对应类型则填写其他;
     2、知悉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附件 3:
                            保密承诺书
    本人于               知晓了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拟申请暂缓或豁免披露的                  信息。
    本人作为特定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知情人,已知悉公司的《公
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及《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
免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本人承诺:
    本人将严格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批露暂缓与豁免
业务指引》及《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中关于信息披露
义务人及知情人管理、保密义务等全部规定,在相关暂缓、豁免披露
信息对外披露之前,不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或传播该等信
息;不利用该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指使、推荐他人买卖公司证券或
通过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益;不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
                                 承 诺 人:
                                 身份证号:
                                 日      期: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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