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
与豁免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公司章程》、《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业务指引》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
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存在《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
豁免情形的应披露信息,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
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四条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中心)、分公司、控股子公司
及其负责人和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部门和人员。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
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
可以暂缓披露。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等情形,按《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
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七条 本制度中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
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
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
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
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
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八条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对于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十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严格管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拟对
特定信息进行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应履行以下内部审批程序:
(一)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向董事会秘书通报重大信息或其他应
披露的信息,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根据《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及本制
度的规定,认为该等信息可暂缓、豁免披露的,审核和办理相关信息
披露暂缓、豁免手续;
(三)董事会秘书上报公司董事长审批并签字确认;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经审批同意的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事
项并妥善归档保管。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文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第十三条 对于已办理暂缓与豁免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出现本条款第(一)、(三)项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
况并披露;出现本条款第(二)项情形时,公司应当披露此前该信息
的具体内容以及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等情况。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他对已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
知情人,对该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依法、合规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出
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将对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追究责任:
(一)因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他对已暂缓、豁免信息的知情人的
责任,导致该信息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的;
(二)因信息披露义务人未能真实、准确、完整上报材料,导致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错办、漏办的;
(三)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十六条 公司已办理的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出现下列
情况之一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追究内部责任:
(一)对于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信息进行暂缓、豁免披露的;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未及时披露
相关信息的;
(三)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及公司信息披露相关
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附则解释和修订。
附件 1:
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事项登记审批表
登记时间 登记人员
申请时间 申请人员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
项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
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已填报公司信息
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 相关知情人是否已
□是 □否 □是 □否
知情人登记表或内幕 书面承诺保密
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核意见
附件 2:
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业务性质 □暂缓披露 □豁免披露
登记时间
登记人
所属部门、 知悉信息时 知悉信息
序号 知情人姓名 知情人身份 身份证号
职务 间 方式
1 注1 注2
注:
1、知情人身份,包括控股股东,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联方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介机构、中介
机构法人代表及项目经办人,其他股东(非控股股东)、其他股东董监高,交易
对方、交易对方董监高等,无对应类型则填写其他;
2、知悉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附件 3:
保密承诺书
本人于 知晓了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拟申请暂缓或豁免披露的 信息。
本人作为特定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知情人,已知悉公司的《公
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及《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
免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本人承诺:
本人将严格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批露暂缓与豁免
业务指引》及《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中关于信息披露
义务人及知情人管理、保密义务等全部规定,在相关暂缓、豁免披露
信息对外披露之前,不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或传播该等信
息;不利用该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指使、推荐他人买卖公司证券或
通过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益;不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
承 诺 人:
身份证号:
日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