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ST烯碳:关于子公司江苏银基烯碳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南京金龙客车制造有限公司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8-10
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子公司江苏银基烯碳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
       南京金龙客车制造有限公司签署
           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框架协议签署概况
    1、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烯碳新材”或“乙
方”)控股子公司江苏银基烯碳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银基烯碳”)于
2017 年 8 月 4 日与南京金龙客车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金龙”或“甲方”)
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鉴于江苏银基烯碳致力于动
力电池系统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新能源汽车的推广运营,拥有从材料、电芯、模
组、PACK 到电池管理系统、电池梯次回收利用的动力电池全产业链核心技术和成熟
的城市交通电动化解决方案;南京金龙成立于 2000 年,主要生产 4 米一 6 米轻型
汽车,6 米 12 米城市客车、旅游客车、团体客车、长途客车、CNG 客车、LNG 客车、
纯电动客车、混合动力、等新能源客车,产品品种齐全,质量可靠,产品畅销国内
市场,远销海外市场。双方在新能源及储能领域的推广应用,存在战略合作机会。
    2、本次签订的框架协议事项无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3、本次签署的合作方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合作对方情况介绍
    南京金龙客车制造有限公司(简称“南京金龙”)成立于 2000 年,新基地位于
南京深水空港经济技术开发区。2011 年,公司实施了重大重组,由南京创源天地汽
车有限公司、厦门金龙联合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南京东字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出
资组建,注册资本 5 个亿。公司董事长由创维集团创办人、控股股东黄宏生先生担
任。
    三、框架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作内容
    甲方利用自己整车设计与制造的强大平台,扩大乙方动力电池的应用范围;乙
方充分发挥自己在新能源汽车 动力电池领域的资源、技术、经验优势,为甲方研
发、生产和销售新能源、纯电动汽车供应动力电池 ,并提供技术和市场支持 。
    (二)合作方式
    双方以项目为单位,成立专项工作组,由工作组负责具体项目的推进。并建立
高层定期沟通机制,监控并推动战略合作的顺利开展。
    (三)经销任务
    双方特别约定:甲方授权乙方为其新能源汽车经销商,授权销售的车型为采用
乙方动力电池上车辆公告的 10.5 米纯电动城市客车(公交车)、 8.0 米纯电动城市
客车(公交车)、8.0 米纯电动车(考斯特车)、10.7 米纯电动客车(通勤车),乙
方经销任务为上述 4 款车型共计 500 台。
    以上车型的产品公告、推荐自录和免购置税目录的相关公告费由乙方承担,在
每年申请申报公告之前由乙方全部支付给甲方,若该车型销量达到 50 台以上(含
50 台),甲方返还该车型公告费用给乙方。
    (四)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修改动力电池技术方案的要求;
    (2)甲方有权监督乙方研发、生产动力电池的进展情况,提出认为不符合甲
方要求的事项,并要求乙方及时整改,直到达到甲方要求;
    (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供货;
    (4)甲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进行费用的支付;
    (5)甲方应当尽全力销售双方共同研发的新能源纯电动汽车,扩大市场份额,
保证双方利益最大化。
    2、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应当根据甲方提出的技术要求,按时完成最优的新能源纯电动汽车
动力电池的整体设计方案;
    (2)乙方对于甲方提出的技术方案的修改意见以及与合作项目实施有关的其
他整改意见,应当积极配合,以达到甲方要求;
    (3)乙方应当按时、保质、保量地向甲方完成供货,并提供优质售后服务;
   (4)乙方享有对为甲方提供的有偿服务收取相应费用的权利。
   (五)保密条款
   1、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一方获悉另一方的商业秘密和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
于保密的技术信息),获悉方负有保密义务。如获悉方保密措施不健全,应立即告
知对方采取足够的补救措施。
   2、一方基于项目需要或其他合法理由获悉的另一方商业秘密,应仅为双方的
项目合作而用,不得用于其它目的。并且,获悉方对该商业秘密的接触应限于自身
的员工或顾问人员,且仅为双方项目合作之目的合理要求的接触。
   3、双方项目合作终止时,被获悉方有权要求获悉方返还或销毁其获悉的商业
秘密载体,本条规定不免除获悉方在此之后的保密义务。
   4、除非有特别约定,商业秘密获悉方对获悉的商业秘密负有永久保密义务,
不因本合作协议的终止而终止。
   5、因合作项目的需要,一方向另一方提供的相关信息,不构成向另一方授予
任何关于专利、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的许可行为,且另一方只能在合作项目
范围内使用。
   (六)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分享
   1、甲方根据自己的销售战略自主立项开发的项目,并在甲方的工作范围内独
立完成的科技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归甲方独自所有。
   2、乙方拥有对新能源纯电动汽车供应的动力电池所有的研究成果,形成的知
识产权归乙方所有。
   3、乙方接到甲方委托,并且甲方实际支付乙方研发费用的项目执行过程中,
由双方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双方共有。上述技术成果中共同
所有的部分原则上不转让,一方转让双方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另一方有以同等条
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4、由双方共同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双方均有独自使用的权利。未经对方同
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转让该技术秘密。
   四、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南京金龙和江苏银基烯碳将贯彻中央政府提出的节能减排和可持续发展的战
略要求,充分发挥各自优势,本着平等互利共赢、互相促进、共同发展的原则,在
电动汽车及储能领域开展密切合作,共同推进新能源汽车及储能产业的发展。通过
战略合作,充分发挥双方特长,优势互补,提高各自产品的竞争力,扩大市场份额。
    因此合作事项仍存在不确定性,无法预计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的影响。
    五、风险提示
    1、本框架协议仅为合作意向性约定,具体实施内容和进度存在着不确定性,
涉及具体合作项目或相关合作安排、权利义务约定等具体合作事宜时,均以双方另
行签订的项目合作协议或投资协议文件为准。
    2、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合作事项开展情况,
及时履行相应的审批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江苏银基烯碳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南京金龙客车制造有限公司签订的《战略合
作框架协议》。
    特此公告
                                               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8 月 9 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