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2016 年年度权益分派
方案已获 2017 年 6 月 22 日召开的 2016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
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权益分派方案等情况
1、2017 年 6 月 22 日,本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6 年度利
润分配预案》:以本公司总股本 2,149,344,971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0.20 元(含税)、每 10 股送 0 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2、自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
4、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 2016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本公司现有总股本 2,149,344,971 股
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0.20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QFII、RQFII
以及持有股改限售股、首发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 0.18 元;持
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先按每 10 股派 0.20 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
期限补缴税款;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
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对于 QFII、RQFII 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本公司未代
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a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
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04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02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7 年 8 月 15 日,除权除息日为:2017 年 8
月 16 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17 年 8 月 15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将于 2017 年 8 月 16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8*****265 深圳市富安控股有限公司
2 08*****103 深圳市宝安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 08*****424 深圳市宝安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17 年 8 月 8 日至登记日:2017 年 8 月
15 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
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3、若投资者在除权日办理了转托管,其股息在原托管证券商处领取。
六、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深圳市笋岗东路1002号宝安广场A座28-29层
咨询联系人:张晓明 叶翩翩
咨询电话:0755-25170382
传真电话:0755-25170300
七、备查文件
1、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权益分派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2、本公司第十三届董事局第十次会议决议;
3、本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