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威创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威
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
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
行了仔细的核查,并听取公司管理层的说明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收购北京可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7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收购北京可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70%股权符合公司的
发展战略,是正常商业行为,本次收购事项的定价原则是公司与交易对方根据评
估机构的评估值进行协商确定,符合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
其他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对
本次关联交易无异议,同意公司收购北京可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70%股权,并将
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在保证资金流动性和安全性的前提
下,我们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 5 亿元的自有资金购
买短期低风险固定收益类或承诺保本的理财产品,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
使用。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收益,
风险可控,且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谢石松、胡志勇、杨永福
2017 年 8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