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关
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关于将党建工作总体
要求纳入公司章程的文件精神,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的有关
规定,经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
审议通过,拟对公司章程做如下修改:
一、在第七章后增加“第八章 党建工作”内容,原第八章及后续章节依次顺延:
第八章 党建工作
第一百五十七条 为了充分发挥公司党委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
产党章程》规定,设立党委和纪委,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党务工作人员,党组织机构
设置、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党委的职权包括:
(一)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围绕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开展工作;
(二)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公司的贯彻执行;
(三)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依法行使职权;
(四)研究布置公司党的建设工作,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领导思想政治工作、精神
文明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
(五)决定公司党组织机构设置;
(六)参与研究公司重大问题的决策;
(七)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
(八)研究其他应由公司党委决定的事项。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党委根据工作细则和党委会议事规则对董事会、经营班子会议
拟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进行讨论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纪委的职权包括: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
(二)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协助公司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工作,研究、部署纪检监察工作;
(四)贯彻执行上级纪委和公司党委有关重要决定、决议及工作部署;
(五)对党员进行党纪党规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六)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七)按职责管理权限,检查和处理公司所属各单位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
他党内法规的案件;
(八)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
(九)研究其它应由公司纪委决定的事项。
二、原章程第九十条第一款:“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
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沪港通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
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修改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
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
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修订后的绿城水务公司章程(2017 年修订)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本次修改公司章程事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8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