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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新湖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二00八年度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08-09-09
浙江新湖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二00八年度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新湖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二00八年度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8年9月8日上午9点30分在杭州市体育场路田家桥2号5楼本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陈坚董事长主持。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名,代表股份13887851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5.67%。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规则》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以下决议:经本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济和集团有限公司相互担保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38878513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本次股东大会由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何彬律师进行全过程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第八次董事会决议;
    2、股东大会决议;
    3、独立董事意见;
    4、法律意见书。 
    浙江新湖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00八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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