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08年9月8日(星期一)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已于2008年8月28日以专人送出方式、电子邮件方式及传真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9人,实际亲自参加会议并表决董事9人。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议题经各位董事的认真审议和表决,作出如下决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南昌水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的议案》。
同意公司向南昌水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1000万元,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和项目经营发展所需部分资金,利率按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7.47%执行。(详见公告临2008-022)
(其中:同意票7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注:由于南昌水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本公司控股股东,因此该项议案属关联交易,在表决中两位关联董事郑克一先生、丁成芷女士回避了表决,因此实际参加表决的董事总有效票数应为7票。
特此公告。
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