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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孚通信: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7年半年度跟踪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8-08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苏州天孚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半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天孚通信
保荐代表人姓名:王振亚               联系电话:0512-62938502
保荐代表人姓名:李永伟               联系电话:0512-62938239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
                                     不适用
数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
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
                                     是
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
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每月查询一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
                                    是
披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3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3次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3次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
                                    是
送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
                                    无
况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3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
                                    无
见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
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6次
                                          东吴证券关于天孚通信 2016 年度
                                          内部控制 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
                                          见、东吴证券关于天孚通信 2016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
                                          项核查意见、东吴证券关于天孚通
                                          信 2017 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核查意见、东吴证券关于天孚通信
                                          2017 年持续督导培训情况的报告、
                                          东吴证券关于天孚通信 2017 年半
                                          年度跟踪报告、东吴证券关于天孚
                                          通信首次公开发行募投项目结项并
                                          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的专项核查意见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无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不存在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
                                    是
规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2)培训日期                             2017 年 8 月 4 日
                                          深交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最新
(3)培训的主要内容
                                          减持股份规定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无                     不适用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无                     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
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 无                   不适用
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发行人及其聘请的中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
                             介机构积极配合保荐   不适用
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工作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
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 无                   不适用
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未履行承诺
                                                 是否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的原因及解
                                               履行承诺
                                                           决措施
1、发行前股东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天孚仁和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任何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
回购该部分股份;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届满后的二十四个月内
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的发行价;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若公司的股票连续二十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
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公司股票的
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                        是         不适用
    公司实际控制人邹支农、欧洋承诺:自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任何公司股份,也不
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期间届满后,在
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
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六个月
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
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
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
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届满后的二十
四个月内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若公司的股票
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
市后六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公
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其不因职务
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公司股东苏州追梦人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
前持有的任何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
     公司股东朱国栋、王志弘及公司董事于守妍、
谢犁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
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持有的任何公司股
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自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期间届满
后,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
份。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
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
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
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
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届满后
的二十四个月内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自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若公司
的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
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六个月;其不
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公司监事李恒宇、王显谋、鞠永富承诺:自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
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之前持有的任何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
购该部分股份;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期间届满后,在公司担任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
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
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持
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
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持
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控股股东天孚仁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邹支农、欧洋、朱国栋、王志弘、谢犁、于守
妍同时承诺,若违反前述承诺将依法承担以下责
任:1、本公司/本人将在天孚通信股东大会和中国
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前述承诺向天孚通
信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本公司/本人违
反前述承诺减持股票的,减持收益归天孚通信所
有,本公司/本人将在发生违反承诺减持行为后三十
日内将减持收益支付给天孚通信;逾期未支付的,
以本公司/本人在天孚通信处应取得的现金红利补偿
给天孚通信。
2、稳定股价的措施:
    A、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
日收盘价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
产值,则公司应按下述规则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如
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
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收盘价须按照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
    B、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股价稳定预案按照公司回购股份,控股股东增
持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的顺序依次
实施。                                           是   不适用
    (1)公司回购股份
①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
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
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
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
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②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
收盘价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值,则触发公司回购股份程序。
③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
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
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④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a 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b 公司单次用
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 2,000 万元;c 公
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上述 b 和
c 项不能同时满足时,则以满足 c 项条件为准。
⑤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
续 5 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
的每股净资产值,公司董事会应做出决议终止回购
股份事宜,且在未来 3 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
宜。
⑥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回购股份的决议后,公司股票
若连续 5 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
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公司可以终止本次股份回
购。
     (2)控股股东增持股份
①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法》及《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5 号-股东
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业务管理》等法律法规的
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②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 3 个月内,
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上一会
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触发公司控股股东
增持股份程序。
③控股股东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增持的,除
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
项:
a 控股股东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
币 2,000 万元;b 控股股东单次增持股份不超过公司
总股本的 2%。
上述 a 和 b 项不能同时满足时,则以满足 b 项条件
为准。
④控股股东启动增持后,公司股票若连续 5 个交易
日收盘价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
产值,控股股东可以停止本次股份增持。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
①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
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
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
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②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 3 个月
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上
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触发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程序。
③有义务增持股份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稳
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增持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a 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薪酬总和的 30%;
b 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次增持股份不超过公
司总股本的 2%。
上述 a 和 b 项不能同时满足时,则以满足 b 项条件
为准。
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启动增持后,公司股票若连
续 5 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
的每股净资产值,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停止本
次股份增持。
⑤公司实际控制人对该等增持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
责任。
⑥未来新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同样需要履行
上述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的义务。
    3、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公司回购股份的程序
①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启动条件触发之日
起的 15 个交易日内做出回购股份的决议。
②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 2 个工
作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③公司回购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次日
开始启动回购,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 30 日
内实施完毕;
④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公
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 10 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
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
的程序
①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增持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做出增
持公告。
②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做
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
手续后的 30 日内实施完毕。
3、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是   不适用
重大遗漏的承诺
     公司承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
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以二级市场价格回购
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在相关部门依法对上
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 30 个工作日内启动回
购措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
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
赔偿投资者损失。若违反前述承诺将依法承担以下
责任:(1)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和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上公开就未履行前述承诺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
投资者道歉;(2)公司违反前述承诺不回购首次公
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或不赔偿投资者损失的,公司
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接受行政主管机关处罚或
司法机关裁判。
     控股股东天孚仁和承诺:天孚通信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天孚通信是否符合
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天孚
仁和将以二级市场价格回购天孚通信首次公开发行
时天孚仁和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并在相关部门依
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 30 个工作日内
启动回购措施。天孚通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天孚仁和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若违反前述承诺
将依法承担以下责任:(1)天孚仁和将在天孚通信
股东大会和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前
述 承 诺 向天 孚 通 信 股 东 和 社会 公 众 投资 者 道 歉 ;
(2)天孚仁和违反前述承诺不回购首次公开发行时
天孚仁和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或不赔偿投资者损
失的,天孚通信可暂扣以后年度应分配给天孚仁和
的现金分红,直至天孚仁和履行上述承诺事项为
止。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天孚通
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
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
损失。若违反前述承诺将依法承担以下责任:(1)
本人将在天孚通信股东大会和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
上公开就未履行前述承诺向天孚通信股东和社会公
众投资者道歉;(2)本人违反前述承诺不赔偿投资
者损失的,天孚通信可暂扣以后年度应分配给本人
的现金分红,直至本人履行上述承诺事项为止。
4、主要股东持股意向的说明
    控股股东天孚仁和作出说明:天孚仁和作为天
孚通信的控股股东,严格履行天孚通信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股票锁定承诺。在锁定期
届满后的十二个月内,天孚仁和意向减持股份数量
累计不超过天孚通信总股本的 2%;在锁定期届满后
的二十四个月内,天孚仁和意向减持股份数量累计
不超过天孚通信总股本的 5%,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
股票发行价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
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价格调整)。天孚仁
和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
大宗交易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天孚
仁和在减持股份前,应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并在 2 个月内完成,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是   不适用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朱国栋作出说明:
本人作为持有天孚通信的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严格
履行天孚通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
股票锁定承诺。在锁定期届满后的十二个月内,本
人意向减持股份数量累计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
的 20%;在锁定期届满后的二十四个月内,本人意
向减持股份数量累计不超过本人所持股份的 40%,
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股票发行价格(如因派发现金
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
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
除息价格调整)。本人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
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
的合法方式;本人在减持股份前,应提前 3 个交易
日予以公告,并在 2 个月内完成,并按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规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5、关于补缴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天孚仁和、实际控制人邹支
农、欧洋出具书面承诺:如应苏州市社会保险基金
管理中心、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高安市社
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的要求或决定,     是   不适用
天孚通信、高安天孚需为员工以及劳务派遣员工补
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或天孚通信、高安天孚因
未按照有关规定全面执行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制
度而承担任何罚款或损失的,其愿在毋需天孚通
信、高安天孚支付对价的情况下共同承担所有相关
补缴和赔付责任。若违反前述承诺将依法承担以下
责任:1、天孚仁和/邹支农/欧洋将在天孚通信股东
大会和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前述承
诺向天孚通信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天孚
仁和违反前述承诺拒不承担天孚通信、高安天孚补
缴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以及由此产生的任何罚
款或损失的,以天孚仁和在天孚通信处应取得的现
金红利补偿给天孚通信。邹支农/欧洋违反前述承诺
拒不承担天孚通信、高安天孚补缴的社会保险和住
房公积金以及由此产生的任何罚款或损失的,天孚
通信在以后年度应分配给天孚仁和的现金分红中,
按其持有天孚仁和股权的比例,以其应承担金额为
限予以扣除。
6、关于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邹支农、欧洋和主要股东朱国
栋出具了《关于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承诺函》,承
诺如下:如今后苏州天孚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因享
受外商投资企业两免三减半所得税税收优惠而被国
家有关税务部门追缴企业所得税款,将共同承担公
司补缴(被追缴)的上市前各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税
款及相关费用。若违反前述承诺将依法承担以下责
任:1、邹支农/欧洋/朱国栋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和中
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前述承诺向公司     是   不适用
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邹支农/欧洋违反
前述承诺拒不承担公司补缴(被追缴)的上市前各
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及相关费用的,公司在以后
年度应分配给天孚仁和的现金分红中,按其持有天
孚仁和股权的比例,以其应承担金额为限予以扣
除。朱国栋违反前述承诺拒不承担公司补缴(被追
缴)的上市前各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及相关费用
的,公司在以后年度应分配给朱国栋的现金分红
中,以其应承担金额为限予以扣除。
7、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未来出现同业竞争,维护和保证本公司
长期稳定发展,公司控股股东天孚仁和、实际控制
人邹支农、欧洋及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朱
国栋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具体内
容如下: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本      是   不适用
人)并未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天孚通信和
高安天孚相竞争的业务,并未拥有从事与天孚通信
和高安天孚可能产生同业竞争企业的任何股份、股
权或在任何竞争企业有任何权益。2、本公司(本
人)在被法律法规认定为天孚通信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主要股东期间,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
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天孚通信和高安天孚相竞
争的业务,不会直接或间接对竞争企业进行收购或
进行有重大影响(或共同控制)的投资,也不会以
任何方式为竞争企业提供任何业务上的帮助。3、本
公司(本人)承诺,如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
业机会与天孚通信和高安天孚经营的业务有竞争或
可能有竞争,则本公司(本人)将立即通知天孚通
信和高安天孚,并尽力将该商业机会让予天孚通信
和高安天孚。违反承诺的约束措施:1、天孚仁和/
邹支农/欧洋/朱国栋将在天孚通信股东大会和中国证
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前述承诺向天孚通信
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天孚仁和/朱国栋
违反前述承诺给天孚通信、高安天孚造成损失的,
天孚仁和/朱国栋将在发生违反承诺行为后三十日内
将天孚通信、高安天孚遭受的损失补偿给天孚通
信;逾期未支付的,以天孚仁和/朱国栋在天孚通信
处应取得的现金红利补偿给天孚通信。邹支农/欧洋
违反前述承诺给天孚通信、高安天孚造成损失的,
其将在发生违反承诺行为后三十日内将天孚通信、
高安天孚遭受的损失补偿给天孚通信;逾期未支付
的,天孚通信在以后年度应分配给天孚仁和的现金
分红中,按其持有天孚仁和股权的比例,以其应承
担金额为限予以扣除。
    公司控股股东天孚仁和、实际控制人邹支农、
欧洋,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朱国栋,以及
邹支农、欧洋、朱国栋、王志弘、于守妍、梅慎
实、赵鹤鸣、周中胜、李恒宇、鞠永富、王显谋、
曹辉等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出具了《关于避
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1、截至本
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单位(本人)并未以任何方式
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天孚通信及其子公司相竞争的业
务,并未拥有与天孚通信及其子公司可能产生同业
竞争企业的任何股份、股权、出资份额等,或在任
何天孚通信及其子公司的竞争企业中有任何权益。
2、本单位(本人)在作为天孚通信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不
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
与天孚通信及其子公司相竞争的业务,不会直接或
间接对天孚通信及其子公司的竞争企业进行收购或
进行有重大影响(或共同控制)的投资,也不会以
任何方式为天孚通信及其子公司的竞争企业提供任
何业务上的帮助。3、本单位(本人)承诺,如从任
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天孚通信及其子公
司经营的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有竞争,则本单位(本
人)将立即通知天孚通信及其子公司,并将该商业
机会让予天孚通信及其子公司。4、本承诺函受中国
法律管辖,对本单位(本人)具有约束力。
8、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为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公司控股股东天孚仁
和、实际控制人邹支农、欧洋及持有发行人 5%以上
股份的股东朱国栋出具了《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
易的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1、本公司(本人)
在被法律法规认定为天孚通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主要股东期间,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
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将不以借款、代偿债
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天孚通信及其全资
子公司高安天孚的资金,不得与天孚通信、高安天
孚之间发生非交易性资金往来。在任何情况下,不
得要求天孚通信、高安天孚向本公司(本人)及本
公司(本人)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提供任何
形式的担保。2、本公司(本人)在被法律法规认定
为天孚通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期间,
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或施加重大
影响的企业将尽量避免和减少与天孚通信、高安天
孚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
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承诺将遵循市场化的定价原
则,依法签订协议,严格按照天孚通信《公司章
                                                   是   不适用
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以及高安天孚的《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履行回避表决和信
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天孚通信及
其股东以及高安天孚的合法权益。违反承诺的约束
措施:1、天孚仁和/邹支农/欧洋/朱国栋将在天孚
通信股东大会和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
行前述承诺向天孚通信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
歉;2、天孚仁和/朱国栋违反前述承诺给天孚通
信、高安天孚造成损失的,其将在发生违反承诺行
为后三十日内将天孚通信、高安天孚遭受的损失补
偿给天孚通信;逾期未支付的,以其在天孚通信处
应取得的现金红利补偿给天孚通信。邹支农/欧洋违
反前述承诺给天孚通信、高安天孚造成损失的,其
将在发生违反承诺行为后三十日内将天孚通信、高
安天孚遭受的损失补偿给天孚通信;逾期未支付
的,天孚通信在以后年度应分配给天孚仁和的现金
分红中,按其持有天孚仁和股权的比例,以其应承
担金额为限予以扣除。
      公司控股股东天孚仁和、实际控制人邹支农、
欧洋及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朱国栋出具了
《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具体内容如
下:1、本单位(本人)在作为天孚通信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期间,本单位(本人)及本单
位(本人)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将不以借
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天孚通
信及其子公司的资金,不与天孚通信及其子公司之
间发生非交易性资金往来。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要
求天孚通信及其子公司向本单位(本人)及本单位
(本人)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提供任何形式
的担保。2、本单位(本人)在作为天孚通信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期间,本单位(本人)及本
单位(本人)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将尽量避
免和减少与天孚通信及其子公司之间发生关联交
易。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
易,本单位(本人)承诺将遵循市场化的定价原
则,依法签订协议,严格按照天孚通信《公司章
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有关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审
议程序,履行回避表决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
过关联交易损害天孚通信及其子公司以及其他股东
的合法权益。3、本承诺函受中国法律管辖,对本单
位(本人)有约束力。
9、关于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
诺
      公司控股股东天孚仁和、实际控制人邹支农、
欧洋,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为确保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时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
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1、本公司/本人承诺不
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2、
本公司/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
措施以及本公司/本人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
的承诺,若本公司/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
                                                   是   不适用
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人愿意依法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邹支农、欧洋、朱国栋、王志弘、于守妍、梅
慎实、赵鹤鸣、周中胜、曹辉等全体董事及高管人
员,作为公司董事/高管人员,承诺忠实、勤勉地履
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并根据
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为确保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摊薄即期回报时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
作出如下承诺: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
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
损害公司利益;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
进行约束;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
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4、本人承诺由董事
会或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
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5、若公司后续
推出股权激励政策,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
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
钩。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
施以及本人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
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不适用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
机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              不适用
事项及整改情况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不适用
(此页无正文,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天孚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半年度跟踪报告》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王振亚            李永伟
                                       保荐机构: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8 月 4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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