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汇冠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北京汇冠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 2017 年 8
月 7 日(星期一)14:00 在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东区)21 号楼汇
冠大厦五层汇冠股份会议室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解浩然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2 人,代表股份 108,953,043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43.662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5 人,代表股份 82,803,648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33.182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26,149,39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0.4791%。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3 人,代表股份 14,445,03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5.788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13,743,18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5.507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701,84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2813%。
二、 议案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增补公司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8,251,19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558%;反对
701,84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644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743,18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1413%;反对 701,84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858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增补公司监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8,251,19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558%;反对
701,84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644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743,18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1413%;反对 701,84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858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8,251,19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558%;反对
701,84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644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743,18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1413%;反对 701,84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858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00%。
4、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8,251,19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558%;反对
701,84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644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743,18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1413%;反对 701,84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858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00%。
5、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8,251,19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558%;反对
701,84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644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743,18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1413%;反对 701,84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858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的曾嘉、霍雨佳律师现场见证,并出
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
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北京汇冠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北京汇冠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汇冠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零一七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