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恒丰律师事务所西藏恒丰律师事务所关于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受贵公司之委托,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央金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出席贵公司2008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简“本次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规范意见》(以下简称《规范意见》)及《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本次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9月4日上午10:00在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召开公司2008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在此之前公司在《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公告了会议通知。通知中列明的本次大会审议事项、通知方式及时间、地点等内容均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贵公司本次大会于2008年9月4日上午10:00在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如期举行,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通知的内容相一致。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肖永恩先生主持。
二、关于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代表(代理人)共14人,代表股份79,962,33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9%。
此外,出席会议的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经查验,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公司本次大会的合法资格。
三、关于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
(一)本次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举手表决的方式进行了逐项表示;
(二)本次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及表决结果:
1、审议了《关于公司注册资本变更的议案》,经表决:同意票为79,962,339股,反对票为0股,弃权票为0股;同意票占与会股东(和代表人)所持(代理)表决权的100%,该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2、审议了《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经表决:同意票为79,962,339股,反对票为0股,弃权票为0股;同意票占与会股东(和代表人)所持(代理)表决权的100%,该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3、审议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经表决:同意票为79,962,339股,反对票为0股,弃权票为0股;同意票占与会股东(和代表人)所持(代理)表决权的100%,该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4、审议了《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的议案》,经表决:同意票为79,962,339股,反对票为0股,弃权票为0股;同意票占与会股东(和代表人)所持(代理)表决权的100%,该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四、法律意见
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大会的召集和召开、出席本次大会的人员资格、大会的表决程度均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所做出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律师及本所同意可依法公告。
西藏恒丰律师事务所
顾问律师:央金
二OO八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