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修订公司主要会计政策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南山热电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
为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
《关于修订公司主要会计政策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进行了
审阅,并对《议案》进行了审议。现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2017 年
4 月 28 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
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和 2017 年 5 月 10 日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规定和要求,对公司主要会计政策进行相应
修订,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
况及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本次主要会计政
策的修订已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签名:
李 正、王晓东、王军生、唐天云、潘承伟、廖南钢
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十九次临时会议独立意见
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
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十九次临时会议独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