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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视传媒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8-04
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172,855,187.5元及诉讼费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与本案相关的涉及公司与浙江好
风影视娱乐有限公司关于电视剧《第三种爱情》和《抹布女也有春天》合同纠纷
仲裁案尚未作出裁决,目前尚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以上涉及
诉讼的应收款已全额计提减值损失。
    近日,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视传媒”)收到北京市第三
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3民初142号《民事判决书》。现将本次诉讼案件进展
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6年12月14日,原告中视传媒将被告滕站起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要求被告按照其代表金英马团队向中视传媒出具的《承诺函》向中视传媒支付所
欠投资成本、投资收益、逾期付款违约金和投资分成款等共计人民币
172,855,187.5元并负担诉讼费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4日开
庭审理了此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告临2016-31、临2017-14)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近日,中视传媒收到了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 03 民初 142 号
《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金英马公司经营团队人员范围、构成不明确,金英马公
司经营团队不能作为民事主体参加诉讼的情况下,中视传媒向滕站个人主张权利
不违反民事诉讼法律的相关规定。根据金英马公司经营团队是否实际履行合同的
事实,不能直接推定其具有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承诺函》载明如果浙江好风
无能力赔偿中视传媒的经济损失,则由滕站等金英马公司经营团队承担补充责任
的前提条件是浙江好风无法履行债务,本案中《承诺函》所设定的法律关系为一
般保证而非债务加入。现中视传媒与浙江好风就《第三种爱情合作合同》与《抹
布女也有春天合作合同》两份涉案合同的纠纷正在北京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尚
未有裁决结果,因此,《承诺函》中载明的金英马公司经营团队履行承诺的前提
条件尚不具备,在此情况下,金英马公司经营团队的组成人员,包括滕站个人,
无需向中视传媒承担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判
决驳回中视传媒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中视传媒负担。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由于与本案相关的涉及公司与浙江好风影视娱乐有限公司关于电视剧《第三
种爱情》和《抹布女也有春天》合同纠纷仲裁案尚未作出裁决,目前尚无法判断
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以上涉及诉讼的应收款已全额计提减值损失。对
于上述涉及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司将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
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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