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核销应收款项坏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2017 年第
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核销应收款项坏账的议案》。根据《企业会计
准则》、《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的通知》、深圳证券
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为真
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 公司决定核销部分应收款项坏账。
一、本次核销基本情况
本次核销的应收款项坏账共计 1,145,085.09 元,其中:宣告破产 1
户,1,043,272.12 元;因账龄较长金额较小无回收价值 16 户,共计
101,812.97 元。本次核销的坏账不涉及关联方,公司对其仍将保留继续
追索的权利。具体核销情况如下表:
单位:元
是否因关联
单位名称 核销金额 核销原因
交易产生
安丘安泰玻璃有限公司 1,043,272.12 法院已宣告破产 否
其 他(16 户) 101,812.97 账龄较长金额较小无回收价值 否
合计 1,145,085.09 --
二、本次核销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所核销的应收款项,已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核销后不会对
公司损益产生影响,符合会计准则、相关政策的要求和公司实际情况,有
利于真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
三、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核销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
真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核销依据充分;本次核销批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同意该事项。
四、监事会审核意见
本次核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财务制度的规定,且已全额计提坏账准
备,核销后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影响;本次核销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
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对应收款项坏账的核销。
五、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 2017 年第三次会议决议
2.第六届监事会 2017 年第三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本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8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