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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8-02
—1—
关于对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赵永清: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宁忠培: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王斌: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
经查明,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泸天化”)存在
以下违规事实:
泸天化下属子公司九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收到由重
庆市财政局拨付的2015-2016年淡储利息补贴10,353,820元,并将
上述补助全额确认为营业外收入。泸天化未能及时就该事项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直至2017年4月24日,才在2016年年度报告中予
以披露。
—2—
泸天化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第11.11.4条第(十四)项的规定。泸天化董事兼总经理赵永清,
时任董事长宁忠培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
《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的规定,对
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泸天化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王斌未
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和第3.2.2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
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和第17.4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
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赵永清,时任董
事长宁忠培,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王斌予以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
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7年8月2日
—3—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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