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ST众和:关于公司及董事、高管人员收到福建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8-02
证券代码:002070        证券简称:*ST 众和         公告编码:2017-061
                   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公司及董事、高管人员收到福建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 年 7 月 31 日收到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以下简称“福建证监局”)《关于对许建成、
詹金明、黄燕琴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7]19 号,以下简称“《决
定书》19 号”)、《关于对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17]20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20 号”),现将前述《决定书》内容公
告如下:
    一、《决定书》指出公司存在的问题
    1、未及时披露拟出售子公司股权情况
    2016 年 11 月 26 日,众和股份子公司厦门巨巢品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厦
门众和流行面料设计有限公司与受让方莆田市某商贸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
议,拟转让二者合计持有的浙江雷奇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浙江雷奇)
99.64%股权,众和股份据此在 2016 年业绩快报中确认了 2800 万元净利润,占
2015 年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 18.54%,属于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
第(三)项规定的重大事件,但公司直到 4 月 29 日才在《关于 2016 年度经审计
业绩与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致歉公告》(公告编号:2017-028)中披露,违
反了《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2、未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2017 年 2 月 28 日,众和股份披露 2016 年度业绩快报,预告 2016 年度属于
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5769.41 万元,但 2017 年 4 月 29 日,众和股份披露的
2016 年年报中经审计后归属于上市股东的净利润为-4829.56 万元,属于本期业
绩与已披露业绩预告差异较大的情形。经查,众和股份最晚于 2017 年 4 月 12
日已能够预计该情况,但公司未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违反了《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3、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债务逾期未偿还情况及后续进展
    2015 年 1 月 26 日,众和股份子公司马尔康金鑫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
鑫矿业)向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融信托)借款 2 亿元(占众和股
份 2014 年底经审计净资产的 21.94%),以金鑫矿业持有的四川阿坝州锂辉矿采
矿权作为抵押,众和股份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该笔借款于 2016 年 2 月到期且未
清偿,属于《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的重大事件,
但众和股份未及时披露,违反了《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三第一款的规定。
    因上述借款未及时清偿,2016 年 5 月中融信托向法院申请执行。2016 年 6
月 22 日,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出具(2016)川 0781 执 1103 号《执行裁定书》,
裁定冻结、扣划众和股份及金鑫矿业银行存款 2.34 亿(含本金及利息,占众和
股份 2015 年底经审计净资产的 30.75%)。2016 年 7 月 13 日金鑫矿业人员已知
悉上述情况,但众和股份直到 2016 年 7 月 20 日才披露该信息,违反了《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二、《决定书》的监管措施决定及要求
    1、《决定书》19 号
    作为众和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你们的行为违反了《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们予以警示,现要求你们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勤勉尽责,
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你们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整改报告
应当包括整改的措施、预计完成时间、整改责任人等内容。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
行。
       2、《决定书》20 号
       针对你公司存在的上述问题,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警示如下:一是要严格遵守
《证券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二是要
加强公司内部控制,完善内部信息报送管理,采取有效措施提升公司规范运作和
信息披露水平;三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要加强对有关证券法律法规
的学习,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四是要根据公司规定展开内部问责,促进有关
人员勤勉尽责。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就上述整改落实情况向我局提交书
面整改报告,整改报告应当包括整改的措施、预计完成时间、整改责任人等内容。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
行。
       公司董事会对《决定书》指出的上述问题高度重视,将按照《决定书》要求
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整改报告,并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七年八月二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