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2017 年 1 月 11 日,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了公
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宜;2017 年 3 月 9 日,公司收到中
国证监会下发的《关于核准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唐新亮等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243 号),核准公司发行股份购
买资产,并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29,843,255 股新股募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
配套资金。截至 2017 年 6 月 12 日,公司实际已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A 股)29,843,255 股,募集资金总额 475,999,917.25 元。上述资
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并出具了天
健验〔2017〕214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开立情况及《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2017 年 7 月 10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
募集资金向全资孙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以及《关于新增募集资金
专项账户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孙公司临安众合投资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临安众合”)提供借款用于募投项目的实施,以及同意临安众合在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求是支行新设募集资金专户。
2017 年 8 月 1 日,公司与临安众合作为甲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
丙方(以下统称“独立财务顾问”),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求
是支行(以下简称“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的主要条
款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青山湖科技城
智能列车研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
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丙方
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
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
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
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约定金额的,乙方应
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财务顾问
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
面通知更换后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
效力。
7、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
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
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8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