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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宏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8-01
厦门吉宏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厦门吉宏包装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厦门吉宏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非公开发行
公司债券相关事宜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审慎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的实际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中关于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具备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资格和条
件。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合理可行,发行规模不超过人民币 4
亿元(含 4 亿元),有利于拓宽公司的融资渠道、降低资金成本、优化债务结构,
实现公司中长期的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公司债券发
行的相关事宜,有助于提高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工作效率,保证相关工作
顺利、高效地进行。我们同意公司根据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有序推进相关工
作,并将与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郭光、高晶、黄炳艺
                                                          2017 年 8 月 1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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