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及提名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第五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经认真核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履职情
况和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含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教育背景、工
作业绩等方面,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现就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及提名董
事候选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在履职期间依法规范运作,已任期届满,应
进行换届选举。
2、同意董事会提名吴光美先生、崔从权先生、王崇桂先生、卢涛
先生、孙予罕先生、陈林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同意董事会提名张志宏先生、李朝东先生、崔鹏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
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3、上述九名董事候选人(含三名独立董事候选人)不存在《公司
法》第 147 条所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且
期限未满的情形,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
分,并具有履行职责所必备的工作经验,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4、上述三名独立董事候选人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三项规定的情况,具有独立性和履行
职责所必备的工作经验,具备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
5、上述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选举程序规
范,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
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 2017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
独立董事: 魏 飞 张志宏 李朝东
二○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第五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现就《关于修订
公司章程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鉴于中组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发布了关于推动国有企业党建
工作要求写入公司章程的相关文件,公司作为中央企业控股的国有企
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据此修订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同意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提交公司 2017 年度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予以审议。
独立董事: 魏 飞 张志宏 李朝东
二○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