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独立董事意见函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
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本行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议案,
对本行本次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事宜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并上市方案
的议案》、《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
使用的可行性报告的议案》、《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的议案》、《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
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议案》等本次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方案及相
关议案编制合理,切实可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有利于本行提高资本充足率,提升本行综合竞争实力,增强持续发展能力,
对本行及全体股东是公平的,符合本行利益。
2、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本次董事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本次发行尚需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届时,本行将向普通股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充分尊重和保护本行中小股东
的合法权益。
(本页无正文,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
的独立董事意见函》之签署页)
公司独立董事:
王春汉 王松奇 韩小京 郭田勇 杨如生
日期:2017 年 7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