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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东数:关于收到重大诉讼材料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7-29
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重大诉讼材料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
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于 2017 年 7 月 27 日收到北京仲裁
委员会送达的仲裁申请书等诉讼材料,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本次诉讼的原告中合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合担保”)
由于合同纠纷于 2017 年 7 月 7 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书,北京仲裁
委员会向公司送达了仲裁申请书、证据等诉讼材料。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2015年11月,公司筹划了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2015年11月24日,公司与中
合担保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以下简称“协议”);2015年12月1
日,中合担保按照协议约定向公司支付了认购总价款10%的保证金(共计2,500万
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5年11月27日披露的《关于与发行对象签署附条件
生效股份认购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111)。
    2017年3月30日,经公司2017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终止了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按照协议约定需退还保证金。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尚未退还的中合担保保证金余额为2,500万元,因公司资
金紧张,未能按协议约定如期退还保证金。
    仲裁申请书具体内容如下:
    申请人:中合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仲裁依据:
    公司与中合担保 2015 年 11 月 24 日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第
4.2 条:双方如就本协议发生争议,首先应力争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
的,则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到北京仲裁委员会,由仲裁委员会按提交仲裁时该
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在北京市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
力。
    仲裁请求:
    1、裁决公司双倍返还股份认购保证金共计人民币 50,000,000 元;
    2、裁决公司支付人民币 25,000,000 元保证金对应的利息,按照银行同期存款
利率计算,自中合担保向公司支付股份认购保证金之日 2015 年 12 月 1 日计算至
2017 年 2 月 28 日(公司终止本次发行之日),共计 468,493.15 元;
    3、裁决公司支付人民币 25,000,000 元保证金对应违约金,按照日万分之三计
算,自公司终止发行股票次日 2017 年 3 月 1 日计算至公司双倍返还保证金之日,
暂计算至提交本仲裁申请日,共计 967,500 元;
    4、裁决公司支付本案全部仲裁费。
    事实与理由:
    2015 年 11 月 24 日公司与中合担保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中
合担保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 25,406,504 股、每股价格为 9.84 元(锁价
发行),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2.5 亿元。协议约定,中合担保需向公司支付认购总价
款 10%的保证金。
    2015 年 12 月 1 日,中合担保向公司支付认购保证金 25,000,000 元。同日,公
司向中合担保开具了收款收据。2016 年 6 月 5 日,公司与中合担保签署了《附条
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补充协议》,对个别事项进行了补充约定。
    2016 年 7 月 19 日,公司与中合担保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补充
协议二》,补充协议二约定中合担保认购股份数由 25,406,504 股改为 12,393,417 股,
其他条件不变。中合担保认购股份数调整后,公司并未按照 10%比例退还中合担
保对应部分保证金。
    2016 年 8 月 4 日,公司发布《关于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获得中国证
监会发审会审核通过的公告》。
    2017 年 2 月 28 日,公司发布了《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终止非公开
发行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的公告》。
    2017 年 2 月 28 日,中合担保向公司发送了《催款函》,请求公司在 5 个工作
日内日返还保证金及利息。公司表示已经将保证金挪用于其他用途。截至目前,
中合担保尚未收到公司任何款项。
    根据《股份认购协议》第 2.5 条约定:因甲方(中合担保)违约导致本协议终
止的,甲方支付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因乙方(公司)违约导致本协议终止的,乙
方应当在本协议终止后 5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双倍返还保证金,逾期不付的,每逾
期一日还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保证金金额的万分之三违约金。公司于 2016 年 8 月
4 日公告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已经取得中国证监会发审会的核准,但公司于 2017
年 2 月 28 日公告终止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因此导致《股份认购
协议》和本次发行无法继续执行而终止,按照《股份认购协议》第 2.5 条,公司应
向中合担保双倍返还保证金及日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同时,中合担保自 2015 年 12 月 1 日即将股份认购保证金打入公司账户,公
司长期占用中合担保保证金款项,应向中合担保支付保证金的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公司终止本次发行,导致《股份认购协议》无法继续履行,中合担保请求解
除《股份认购协议》及其补充协议。
    因公司拒不返还中合担保保证金,导致中合担保提请本仲裁申请,本仲裁申
请所有费用应由公司承担。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本案尚未确定开庭审理日期,公司将根据审理及判决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案涉案金额约 5,143.6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8.01%。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共有 28 项未披露的诉讼或仲裁
事项,单项和累计均未达到《股票上市规则》第 11.1.1 规定的重大诉讼和仲裁的
披露标准。涉案总金额约为 4,640.86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7.23%,
其中公司起诉涉案 7 项,金额 561.07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0.87%。
    除上述诉讼或仲裁事项外,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
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
可能影响尚不确定。
       六、备查文件
       1、仲裁申请书。
       特此公告。
                                            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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