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2003年5月16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制定,2006年10月26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08年8月27日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以及《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2008年修订)》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并应立即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所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的使用工作。
第四条 募集资金不得进行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上市公司规范运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上市公司资产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上市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七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该子公司或其他企业同样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数量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
公司认为募集资金的数额较大且根据投资项目的信贷安排需要增加募集资金专户数量的,在坚持同一投资项目的资金在同一专户存储原则的前提下,经董事会批准、向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并获得交易所同意后可以增加募集资金专户数量。
在公司申请公开募集资金时,应将该专户的设立情况及材料报相关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百分之五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三)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四)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五)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1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第十二条 公司不得怠于履行督促义务或阻挠商业银行履行协议。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五条 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依照下列程序编制和审批:
(一)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按年度和项目编制;
(二)具体执行部门编制《募集资金年度使用计划》;
(三)总裁办公会议审查同意;
(四)董事会审议通过;
(五)总裁执行。
第十六条 募集资金使用依照下列程序申请和审批:
(一)具体使用部门填写申请表;
(二)财务负责人签署意见;
(三)总裁审批;
(四)财务部门执行。
第十七条 募集资金使用超过计划进度时,超出额度在计划额度10%以内(含10%)时,由总裁办公会议决定;超出额度在计划额度 10%以上时,由董事会批准。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前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说明中披露前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十九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项目投资总额进行投入。因特殊原因,必须调整项目投资总额时,按下列程序审批:
(一)具体执行部门编制投资总额调整报告,详细说明调整原因;
(二)调增或调减10%以内(含10%)时,由总裁办公会议批准;
(三)调增或调减20%以内(含20%)时,由董事会批准;
(四)调增或调减20%以上时,由股东大会批准。
第二十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进行检查,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前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
(四)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
第二十二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及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完成置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实施方式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改变原因及保荐人的意见。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重大资产购置方式等实施方式的,还应在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不得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50%;
(四)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五)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六)保荐机构、独立董事、监事会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
上述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超过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时,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投向。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原则上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九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