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代码:112422 债券简称:16 飞马债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为关联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 2017
年 7 月 26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并经非关联董事投票表决通
过了《关于为国丰新能源江苏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关联董事黄壮勉、张
健江回避本议案表决),公司拟同意全资子公司大同富乔垃圾焚烧发电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大同富乔”)为国丰新能源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丰江苏”)提
供最高债权额为 20,000 万元、期限至 2021 年 6 月 15 日的连带责任担保。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担保事项
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同时,由于本次担保对象为公司关联人,出席会议
的关联股东需要回避表决。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国丰新能源江苏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105666122XQ
住 所:丰县经济开发区北环路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陈凤岩
注册资本:人民币 10,000 万元
-1-
成立日期:2012 年 11 月 15 日
营业期限:2012 年 11 月 15 日至 2062 年 11 月 15 日
经营范围: 垃圾发电与供应;热力生产与供应;太阳能发电与供应;光伏
电站建设、运营、维护及管理服务;光伏发电技术及设备的研发;光伏发电项目
技术咨询;发电设备、太阳能发电配套装置、环保净化设备、环保建材产品的制
造与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国丰江苏为国丰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丰新能源”)的全
资子,国丰新能源持有其100%股权。
财务数据:截至2017年6月30日,国丰江苏总资产为43,387.04万元,净资产
为8,068.54万元;2017年上半年实现营业收入4,190.30万元,净利润-437.09万元。
(未经审计)
2、关联关系
国丰江苏为国丰新能源的全资子,国丰新能源为本公司控股股东飞马投资
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马投资”)的控股子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0.1.3 条的有关规定,国丰江苏为本公司关联法
人。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苏州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甲方)、大同富乔垃圾焚烧发电有限
公司(保证人、乙方)和国丰新能源江苏有限公司(债务人、丙方)于 2016 年
5 月 27 日在苏州工业园区签署《保证合同》,由保证人大同富乔垃圾焚烧发电有
限公司为债务人国丰新能源江苏有限公司向债权人苏州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提供最高债权额为 20,000 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保证合同经甲乙双方书面同意,
可以修改或补充。
四、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鉴于大同富乔为国丰江苏提供担保事项发生在其纳入公司合
并报表范围之前,且大同富乔按照市场情况每年向国丰江苏收取担保费用,具有
商业实质,公司同意继续提供担保有利于维护公司商业信誉;同时,大同富乔为
-2-
国丰江苏提供前述担保的共同担保方包括飞马投资、国丰新能源等,公司实际承
担的担保风险较低,公司同意继续提供担保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
成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情形,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等的有关规定。
五、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情况
独立董事认为,鉴于大同富乔为国丰江苏提供担保事项发生在其纳入上市公
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前,且担保风险较小,公司不存在未经内部审议程序对外提供
担保的情况,公司维持原担保方式继续提供担保有利于维护公司良好的商业信誉,
不会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综上,同意将《关于为国丰新能源江
苏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已于事前将关于为国丰新能源江苏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的相
关材料提供给独立董事审阅并进行了必要解释,获得到了独立董事的事前一致认
可。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对本次担保事项进行审议表决时,关联董事
已回避表决,本次担保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不存在违规担保情况,未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一致同意
公司维持原担保方式继续为国丰江苏提供最高债权额为 20,000 万元、期限至
2021 年 6 月 15 日的连带责任担保。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如下:
1、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累计实际对外担保金额(担保合同最高额)为
338,411.20万元,占公司2016年经审计净资产的89.41%,主要为公司对公司子公
司、参股公司及其子公司等提供的担保,其中: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的
担保金额240,811.万元;为非合并报表范围内参股公司及其子公司等提供的担保
金额97,600.00万元。
2、公司董事会批准累计对外担保额度(非实际担保金额)为115.50亿元(含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会议审议的担保金额),其中:为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子公
-3-
司提供担保额度合计94.00亿元(其中,风险融资(敞口)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
币49.00亿元);为非合并报表范围内参股公司及其子公司等提供担保额度合计
21.50亿元(其中,风险融资(敞口)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6.50亿元)。
3、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无逾期担保事项和担保诉讼。
公司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
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及证监发〔2005〕120号文《关于
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的有关规定,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
七、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3、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保证合同及担保费用协议。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