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对外担保情况的
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
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
监发[2005]120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等的要求和规定,作为深圳市飞
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审阅了公司提供
的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截至2017年6月30日的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
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和监督,并发表专项说明及
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的说明及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
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至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
金的情况。
二、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说明及独立意见
1. 除公司全资子深圳骏马环保有限公司之全资子公司大同富乔垃圾焚烧发
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同富乔”)存在在其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前发生并延
续至报告期的为公司控股股东的关联方国丰新能源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
丰江苏”)提供担保情况外,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
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2. 公司对外担保对象为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控股子公司、公司投资
的联营企业/参股公司及控股股东的关联方国丰江苏。公司子公司之间不存在相
互担保的情况。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已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2017年6月30日,公司实际对外提供担保总额为人民币338,411.20万元,
实际担保余额为141,760.86万元(其中:为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全资/控股子公司
提供的担保余额为90,101.10万元;为联营企业/参股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
34,590.84万元,为控股股东的关联方国丰江苏提供的担保余额为17,068.92万元),
占公司2016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34.68%。公司为全资/控股子公司、联营企业/参
股公司提供上述担保是为满足其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公司对前述
担保对象具有控制力或重要影响,为其提供担保的风险可控;为控股股东的关联
方国丰江苏提供担保是大同富乔在其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前发生并延续至报
告期所致,公司同意继续提供担保有利于维护公司的良好商业信誉,不存在损害
公司利益的情形。
3. 公司无逾期担保,没有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
损失等。
4.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执行证监发[2003]56号等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
规范对外担保行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未发生任何违规担保行为,没有损害公
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以下无正文)
(以下无正文,为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关联方
资金占用、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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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国文 张革初 晏金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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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