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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马国际: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7-28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
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
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终止部分收购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拟以支付现金合计 104,558.99 万元收购公司控股股东飞马投资控股有
限公司持有的深圳骏马环保有限公司 100%股权、国丰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国丰新能源”)55%股权和中清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清环保”)55%股
权。在推进相关标的资产交割、工商变更等工作期间,为了更有利于国丰新能源
未来的发展,相关方拟重新研究更好的合作方案,同时鉴于中清环保为国丰新能
源的配套项目,交易双方决定终止国丰新能源 55%股权和中清环保 55%股权交
易。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董事会已于事前将本次终止部分收购资产暨关联交易事
项相关文件和资料提供给独立董事审阅,并进行了相关说明,获得了独立董事的
事前一致认可;本次事项相关方根据客观实际情况经协商拟调整合作方案,鉴于
合作方案调整可能涉及审批程序等变化而终止国丰新能源 55%股权和中清环保
55%股权交易未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亦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方面造成重大
不利影响;公司就本次终止部分交易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关联董事进行
了回避表决,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一
致同意公司终止国丰新能源 55%股权和中清环保 55%股权交易。
    二、关于为国丰新能源江苏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
    国丰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丰新能源”)全资子公司国丰新能源江苏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丰江苏”)于 2016 年 5 月以自有房产抵押在苏州金融租
赁股份有限公司取得融资额度,并由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马投
资”)、深圳骏马环保有限公司(时为飞马投资的全资子公司)全资子公司大同富
乔垃圾焚烧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同富乔”)、国丰新能源等在综合授信期
内提供最高债权额为 20,000 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至 2021 年 6 月 15
日。公司拟同意大同富乔在上述担保额度及剩余担保期限内继续为国丰江苏提供
连带责任担保。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董事会已于事前将关于为国丰新能源江苏有限公司提供
担保事项的相关材料提供给独立董事审阅并进行了必要解释,获得到了独立董事
的事前一致认可。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对本次担保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本次担保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不存在违规担保情况,未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因此,一致同意公司维持原担保方式继续为国丰江苏提供最高债权额为 20,000
万元、期限至 2021 年 6 月 15 日的连带责任担保。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
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署: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王国文                张革初                晏金发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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