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
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的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下
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以下相关事项发表事前
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终止部分收购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拟以支付现金合计 104,558.99 万元收购公司控股股东飞马投资控股有
限公司持有的深圳骏马环保有限公司 100%股权、国丰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国丰新能源”)55%股权和中清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清环保”)55%股
权。在推进相关标的资产交割、工商变更等工作期间,为了更有利于国丰新能源
未来的发展,相关方拟重新研究更好的合作方案,同时鉴于中清环保为国丰新能
源的配套项目,交易双方决定终止国丰新能源 55%股权和中清环保 55%股权交
易。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终止国丰新能源 55%股权和中清环保 55%股权交易是
相关方经协商拟调整合作方案,鉴于合作方案调整可能涉及审批程序等变化而作
出,符合客观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一致同意
将《关于终止部分收购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同时,鉴
于前述议案涉及关联交易,董事会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需要回避表决。
二、关于为国丰新能源江苏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
国丰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丰新能源”)全资子公司国丰新能源江苏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丰江苏”)于2016年5月以自有房产抵押在苏州金融租赁
股份有限公司取得融资额度,并由飞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马投
资”)、深圳骏马环保有限公司(时为飞马投资的全资子公司)全资子公司大同
富乔垃圾焚烧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同富乔”)、国丰新能源等在综合授信
期内提供最高债权额为20,000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至2021年6月15日。
公司拟同意大同富乔在上述担保额度及剩余担保期限内继续为国丰江苏提供连
带责任担保。
独立董事认为,鉴于大同富乔为国丰江苏提供担保事项发生在其纳入上市公
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前,且担保风险较小,公司不存在未经内部审议程序对外提供
担保的情况,公司维持原担保方式继续提供担保有利于维护公司良好的商业信
誉,不会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综上,同意将《关于为国丰新能
源江苏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事
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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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国文 张革初 晏金发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