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 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李凡禄先生为公司总工程师的议案》,发 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聘任总工程师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 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2.经审查李凡禄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具备相关法律、 法规所规定的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能够胜任所 聘岗位职责的要求。未发现其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 定之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 易所惩戒,也不存在《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禁止任 职的条件。 3.同意聘任李凡禄先生为公司总工程师。 独立董事: 李耀忠 张惠宁 王宁刚 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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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7-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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