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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之联: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7-28
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情况发生。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 年 7 月 27 日 14:00;网络投票时间:2017 年 7 月 26
日—2017 年 7 月 27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7 月 27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7 月 26 日 15:00 至 2017 年 7 月 27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10号院106号楼(荣之联
大厦)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王东辉先生
    6、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4 人,代表股份数 311,364,49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635,769,528 股的 48.9744%,每一股份代表一票表决权。其
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3 人,代表股份数量为 311,364,29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8.974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证
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 人,代表股份数量为 2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00%。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 3 人,代表股份数 18,623,78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9293%。
    2、会议对董事会公告的股东大会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
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11,364,49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8,623,78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11,364,49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数的 0%。该议案已获得公司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总数的 2/3 以上
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8,623,78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白拂军律师、许嘉律师见证,并
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
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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