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独 立 董 事 意 见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和《上市公司冶理准则》等有关规定,作为四川泸天化股份有 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九禾股份有限公司流动 资金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相关材料,在审阅有关文件后,给予独立判断,发表 如下意见: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和过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担保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 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及《对外担保 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 我们认为,本次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担保是为了保证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需 要,对缓解该公司的资金压力具有积极作用。本次担保经公司六届董事会第二十 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会议审议程序合法事项有效,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杨勇 聂长海 2017 年 7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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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7-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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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公告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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