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继续聘任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为
公司 2017 年度审计机构的预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2015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等公司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已提前收到并认真审阅了公司《关于继续聘任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为公司 2017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预案》的书面材料,本着
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并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有关问题向公司管理层和董事会
秘书进行了询问和了解,对该预案进行了事前审核,现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2016 年度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执业资格完备,
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工作中,能够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遵循独立、客观、
公正的执业原则,恪尽职守、客观公正地对公司会计报表及内部控制发表审计意见,较好地
完成了公司年度审计的各项工作。公司审议该预案的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因此,我们认可公司《关于继续聘
任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7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
构的预案》,并同意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周一虹 张新民 王重胜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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