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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王应虎、王涛、王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公告日期:2017-07-14
关于对王应虎、王涛、王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17] 11号
王应虎、王涛、王辉:
经查,你三人作为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泽钴镍)时任董事,在知情华泽钴镍相关重大事项的情况下,未保证华泽钴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规范运作,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6年4 月 29 日,你三人与华泽钴镍子公司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华泽)以及另一子公司平安鑫海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鑫海)、华泽钴镍关联方陕西华江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江新材料)、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高新支行)、陕西星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王集团)签署《借款债务转移协议》(建陕开贷〔2016〕087号债务转移,以下简称87号协议),协议约定华江新材料对高新支行的2794 万元银行债务,由陕西华泽承担;你三人、平安鑫海、星王集团等主体为陕西华泽履行还款义务提供担保。华泽钴镍于2017年6月6日披露上述事项;此前未履行审议程序,也未及时披露87号协议。
二、2016年5 月 23 日,你三人与陕西华泽、平安鑫海、华江新材料、高新支行、星王集团签署《借款债务转移协议》(建陕开贷〔2016〕105号债务转移,以下简称105号协议),协议约定华江新材料对高新支行的3288 万元银行债务,由陕西华泽承担;你三人、平安鑫海、星王集团等主体为陕西华泽履行还款义务提供担保。华泽钴镍于2017年5月26日披露上述事项;此前未履行审议程序,也未及时披露105号协议。
你三人为上述87号协议、105号协议签署方,时任华泽钴镍董事,王涛时任陕西华泽及平安鑫海法定代表人、王应虎时任星王集团法定代表人,但你三人未保证华泽钴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规范运作,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十八条等有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现对你三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三人应当在收到本监督管理措施后2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17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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