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关于对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公告日期:2017-07-14
关于对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
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2017] 12号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2016年4 月 29 日,你公司子公司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华泽)及另一子公司平安鑫海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鑫海)、关联方陕西华江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江新材料)、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高新支行)等相关主体签署《借款债务转移协议》(建陕开贷〔2016〕087号债务转移,以下简称87号协议),协议约定华江新材料对高新支行的2794 万元银行债务,由陕西华泽承担。你公司于2017年6月6日披露上述事项,未及时披露。
二、2016年5 月 23 日,陕西华泽、平安鑫海、华江新材料、高新支行等相关主体签署《借款债务转移协议》(建陕开贷〔2016〕105号债务转移,以下简称105号协议),协议约定华江新材料对高新支行的3288 万元银行债务,由陕西华泽承担。你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披露上述事项,未及时披露。
三、87号协议约定平安鑫海等相关主体对陕西华泽履行上述2794 万元银行债务提供担保。105号协议约定平安鑫海等相关主体对陕西华泽履行上述3288万元银行债务提供担保。陕西华泽资产负债率超过70%,你公司未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87号协议、105号协议约定由你方承担的关联方债务金额分别占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22%、2.62%,你公司未及时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现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你公司未将平安鑫海向陕西华泽提供担保的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第一条、《公司法》第十六条、你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现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
你公司应采取措施强化关联方、关联交易及担保事项的识别、审议及披露,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你公司应在收到本监督管理措施后2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17年7月14日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