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徐自发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17〕39号 关于对徐自发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徐自发: 经查,你于2015年6月起至今任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力电器)董事。2016年11月24日,你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买入格力电器股票575,300股,成交均价为26.39元/股,成交金额1518.22万元。2017年5月22日,你再次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卖出格力电器股票400,825股,成交均价为33.45元/股,成交金额1340.76万元。 你作为格力电器的董事,将持有的格力电器股票在买入后不足6个月卖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现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意见。 广东证监局 2017年7月20日
关于对徐自发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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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7-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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