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
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审议通过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议案。
鉴于公司前述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根据相关要求,现将公司最近五年被证
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的情况公告如下:
公司于2013年8月接受了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以下简称“广西证监局”)的
现场检查,并于2013年12月收到了广西证监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3〕
5号《关于对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公司
董事会对本次检查发现的问题高度重视,本着严格自律、规范运作的态度,结合
公司的实际情况,针对《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提出的问题进行认真的核查和分
析,逐项制定整改措施并予以落实,形成了整改报告,具体内容如下:
一、 公司治理方面
(一) 公司2011年9月上市后至本次检查时仅召开了7次总经理办公会,违反
了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第五章“总经理办公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的规定。
整改情况:从2013年11月开始,公司严格执行《总经理工作细则》的规定,
由办公室牵头,收集会议议题,每月组织和安排总经理办公会议,并做好总经理
办公会议的会议纪要和存档工作。
(二) 公司审计委员会2012年未审议内部审计部门工作计划和报告,公司内
部审计部门未按季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违反了公司《内
部审计制度》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
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以及第十八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
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的规定。
整改情况:1、公司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部门已于2013年12月23日审计委员
会会议上专题讨论确定整改方案,今后要严格执行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和相关规
定,加强日常工作联络、信息沟通和档案管理,定期审议公司内审部门提交的工
作计划和报告等并形成决议;2、2013年11月,公司内部审计部已经针对募集资金
项目从2011年9月起至2013年10月止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专项审计,并出具了
内部审计报告,并从2013年11月开始严格按照每个季度进行一次募集资金专项审
计的要求执行。
二、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方面
(一) 公司尚未建立募集资金管理责任追究内部控制制度,与《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相关规定不符。
整改情况:公司已于2013年12月19日制定并下发了《募集资金管理责任追究
规定》,即日起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二) 现场检查时,公司在中信银行南宁分行存放有募集资金的部分银行账
户(2个活期保证金账户、2个定期保证金账户,用途为购置募投项目设备开具保
函)尚未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违反了你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第八条规定。
整改情况:保证金账户截止2013年12月18日尚存2个活期保证金账户,公司于
2013年12月18日进行了账户注销,并将资金以及销户产生的利息转到已签定募集
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募集资金专户中,并使用自有资金重新开立保证金账户以保
证募投项目设备采购的正常完成。经过整改,目前已无此问题。
(三) 你公司201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将存放于中
信银行南宁分行营业部保证金账户中的4,614.35万元募集资金作为已使用资金披
露,信息披露不正确,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相关规定。
整改情况:截止2013年12月18日,保证金账户尚存有资金220.82万元,为了落
实整改要求,公司于2013年12月18日将该账户注销,并将资金以及销户产生的利
息转到已签定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募集资金专户中。经过整改,目前已无此
问题。公司将加强对监管部门相关规定和要求的理解,在今后的募集资金存放与
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中避免此类问题。
三、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方面
(一) 你公司子公司广西百色丰林人造板有限公司采购主要原材料木材,大
多以向供应人开具现金支票方式进行结算,公司现金支票存根未填制收款人名称,
也未建立现金支票领用登记簿和获取收款人收据,检查时仅能通过银行对账单提
供少部分2011年以来的现金支票收款人情况,公司会计资料不完整。另外,银行
对账单显示,公司所开具的现金支票的收款人与收购发票的供应人存在不一致,
并且无委托收款证明的情况。你公司采购业务资金支付相关内部控制不符合《企
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三十一条、《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7号—采购业务》
第十三条要求。
整改情况:针对存在的控制缺陷,2013年11月,公司集团财务部下发了内部
自查通知,集团各财务部门自查现金支票业务以及委托收款事项。要求集团内各
财务部门严格执行现金支票支付业务建立完整的现金支票领用登记簿,现金支票
收款人在领取支票时进行签字确认的制度,确保公司会计资料完整,并对于委托
收款的情况进行严格控制,要求必须提交真实、准确的委托收款证明。
(二) 按照你公司会计政策,以打包卖青山方式将整片林木出售给客户的交
易,通常在与客户签订合同,并将青山实际移交给客户后,才确认林木所有权上
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转移给客户,并确认林木销售收入。但你公司2011年部分月
份在尚未将青山移交客户的情况下,账面已确认打包卖青山销售木材收入,收入
确认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政策的规定。
整改情况:2011年,林木销售的经营部门和财务部门在对林地是否已移交客
户的内部控制上存在不完善的缺陷。本次检查提出此问题后,公司立即在ERP系统
中对内部林地移交的内控程序上进行了修订,对于销售青山收入进行更为严格的
内部控制设计,由财务部门对青山是否达到移交客户的条件进行签字审核,将客
户签字确认接收的青山书面依据作为收入确认的重要文件。实际林木销售收入的
确认严格遵循与客户签订合同,并将青山实际移交给客户后,才确认林木所有权
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转移给客户,并确认林木销售收入。
(三) 你公司2012年合并现金流量表,将部分定期银行保证金存款作为现金
确认,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第二条关于现金定义的规定。
整改情况:公司子公司广西丰林人造板有限公司所办理的保证金账户内资金
应当作为非现金等价物填列,公司将在2013年度报告中避免此类事项,并进行修
订。
除上述事项外,本公司最近五年没有发生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的情况。
特此公告。
广西丰林木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7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