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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上股份: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7-26
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7月8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
于召开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7年7月25日(星期二)14:00-15:
00。网络投票时间为:2017年7月24日—7月2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 系 统 进 行 网 络 投 票 的 时 间 为 2017 年 7 月 25 日 上 午 9:30—11:30 , 下 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
年7月24日下午15:00至2017年7月25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3、召开地点: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横江厦管理区横江厦工业一路东莞勤上
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股权登记日:2017年7月20日。
    6、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7、主持人:董事长陈永洪先生。
    8、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主持人、及召集、召
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下同)共计
8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33,095,94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5.1025%。
其中: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0人,均为2017年7
月20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公司股东。上述股东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为531,824,94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5.0188%。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在《股东大会通
知》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投票的股东共7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271,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837%。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代)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云芸律师、何灿
舒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具体表
决情况如下:
   议案1.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32,080,0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094%;反对
1,014,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903%;弃权1,5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97,554,520 股, 占出席 会 议中小 股 东所持 股 份的 98.9694 %; 反 对
1,014,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291%;弃权1,5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5%。
   议案2. 审议通过了《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申请继续停牌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回避了本议案的表决。同意97,503,8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98.9179%;反对1,066,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82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回避了本议案的表决。同意97,503,8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98.9179%;反对1,066,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82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见证,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
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7 月 25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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