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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化科技: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7-26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核查意见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风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联化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化科技”或“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
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保荐工作指引(2014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就联化科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
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涉及事
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目的
    随着公司海外业务和海外投资的不断增加,公司外币结算业务日益频繁,境
外销售和采购多以美元、英镑,欧元等外币结算,为规避外汇市场风险,防范汇
率大幅波动对本公司生产经营、成本控制造成不良影响,公司计划采用相关金融
衍生品对外汇敞口进行套期保值。
    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品种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品种具体包括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互换、外
汇期货、外汇期权业务及其他外汇衍生产品等业务。
    三、拟投入资金
    根据公司实际业务发展情况,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总
额不超过 3 亿美元或其他等值货币。本次业务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不涉及募
集资金。
    四、拟进行套期保值的期间
    根据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所涉及的单次或年度累计金额
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超出此范围的标准
的,需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本次拟进行套期保值的期间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内,在额度范围内,
公司可循环使用。
    五、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分析
    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可以在汇率发生大幅波动时,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的
影响,但也可能存在一定的风险:
    1、汇率波动风险:在汇率行情变动较大的情况下,银行远期结售汇汇率报
价可能偏离公司实际收付时的汇率,造成汇兑损失。
    2、内部控制风险:远期外汇业务专业性较强,复杂程度较高,可能会由于
内控制度不完善而造成风险。
    3、客户及供应商违约风险:由于客户的付款或支付给供应商的款项逾期,
与锁汇期限不符,导致公司锁汇损失。
    4、收付款预测风险:公司根据销售订单和采购订单进行收付款预测,实际
执行过程中,客户或供应商可能会调整订单,造成公司收付款预测不准,导致交
割风险。
    六、公司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已制定《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操作原则、审批权限、责任部门及责任人、内部操作流程、
信息隔离措施及风险处理程序、信息披露等做出明确规定。
    2、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将遵循以锁定汇率风险目的进
行套期保值的原则,不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
    3、公司进行远期外汇交易,在签订合同时必须基于公司的外汇收支(含国
际投资)预测金额进行交易。
    4、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部门将会定期、不定期对实际交易合
约签署及执行情况进行核查。
    七、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会计核算原则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
第 24 号—套期保值》、《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及其
指南,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相应核算和披露。
    八、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联化科技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目的是为了运用
外汇套期保值工具降低汇率风险,减少汇兑损失,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公司按
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
订)》中对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有关规定,制定了相应的内部控制及风险管
理制度,对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操作细节作出了明确规定,确保将相关风险控制在
合理范围内,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因此,保荐机构对联化科技拟开展外汇
套期保值业务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展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周新宇                    黄立凡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7 月 25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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