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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丛建华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公告日期:2017-07-25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17】0042号
关于对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丛建华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当事人:
丛建华,时任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经经查明,2017年5月2日至5月12日期间,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高科”或“公司”)董事丛建华多次买卖公司股票。其中,2017年5月2日至5月8日,买入5次,累计买入公司股票4500股,成交金额43575元,5月11日,卖出4500股,成交金额39465元;当日及后一日,买入3次,累计买入公司股票6000股,成交金额51750元。2017年5月12日,丛建华通知公司申报买卖股票的情况。
丛建华作为公司时任董事,其在6个月内买入公司股票又卖出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同时,其于5月11日卖出所持公司全部股票的行为,也违反了《公司法》关于董事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25%的相关规定。此外,丛建华上述股份买卖行为,未及时向公司报告,导致其持股变动情况在交易所网站公告不及时。
董事丛建华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47条、《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七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3.1.4条、第3.1.6条等相关规定,也违反了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考虑到其累计买卖股份数量较少,可对其酌情减轻处理。
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丛建华予以监管关注。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本所业务规则,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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