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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澳股份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7-25
浙江新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新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836 号)核准,浙江新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向 9 名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68,491,068 股,
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13.01 元 ,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891,068,794.68 元,
减 除 发 行 费 用 15,668,491.07 元 ( 含 税 , 其 中 包 含 待 抵 扣 增 值 税 进 项 税 额
886,895.72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 875,400,303.61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 (天健验
(2017)278 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
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相关法规
及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甲方)在中国农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乡市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行、招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桐乡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桐乡支行(以下简称“开
户银行”)开设了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2017 年 7 月 24 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浙江厚源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会同保荐
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上述开户银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
/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四方监管协议”),该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募集资金专户开户情
况如下:
  账户名称                开户行                  账户         截至 2017 年 7 月 21
                                                               日减除发行费用后的
                                                               专户存储金额(元)
浙江新澳纺织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19371701040035440      465,400,303.61
股份有限公司     司桐乡市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1204075329000151956 200,000,000
                 司桐乡支行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 573900271910555        150,000,000
                 兴桐乡支行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 8110801012801212933    60,000,000
                 兴桐乡支行
浙江厚源纺织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19371701040035457    0[注]
股份有限公司     司桐乡市支行
合计             —                       —                   875,400,303.61
    注: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司将采取货币增资的方式以募集
资金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即控股子公司浙江厚源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增资 3 亿元用于募投
项目建设。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浙江新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开户银行
       丙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
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
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吴云建、汪怡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
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未向丙方通知专户大
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
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浙江新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浙江厚源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乡市支行
    丁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
资金中用于乙方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将存放在该专户内。
   2、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
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
工作人员对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丁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乙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
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丁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
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度对甲方、乙方现场检查时应
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吴云建、汪怡可以随时到丙方
查询、复印乙方募集资金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
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乙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
单,并抄送丁方。
   6、乙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
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
的 20%的,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
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
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乙方、丁方出具对账单或者未向丁方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乙方可以主动或在丁
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丁方发现甲方、乙方、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
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
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
效。
   五、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新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7 月 25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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