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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华泽: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一)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7-25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于 2017 年 7
月 21 日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以下简称“四川监管局”)
《关于对王应虎、王涛、王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17]11 号的行政
监管措施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王应虎、王涛、王辉:
      经查,你三人作为成都华泽钻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泽钴镍)时
任董事, 在知情华泽钴镍相关重大事项的情况下,未保证华泽钴镍依法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规范运作,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6年4月29日,你三人与华泽钴镍子公司陕西华泽镍钴金属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陕西华泽)以及另一子公司平安鑫海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鑫
海)、华泽钴镍关联方陕西华江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江新材料)、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高新支行)、陕西星王
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王集团)签署《借款债务转移协议》(建陕开贷〔2016〕
087号债务转移, 以下简称87号协议),协议约定华江新材料对高新支行的2794万
元银行债务,由陕西华泽承担;你三人、平安鑫海、星王集团等主体为陕西华泽履
行还款义务提供担保。华泽钴镍于2017年6月6日披露上述事项;此前未履行审议
程序,也未及时披露87号协议。
     二、2016年5月23日,你三人与陕西华泽、平安鑫海、华江新材料、高新支
行、星王集团签署借款债务转移协议(建陕开贷〔2016〕105号债务转移,以下
简称105号协议),协议约定华江新材料对高新支行的3288万元银行债务,由陕西
华泽承担;你三人、平安鑫海、星王集团等主体为陕西华泽履行还款义务提供担
保。华泽钴镍于2017年5月26日披露上述事项; 此前未履行审议程序,也未及时披
露105号协议。
    你三人为上述87号协议、105号协议签署方, 时任华泽钴镍董事, 王涛时任陕
西华泽及平安鑫海法定代表人、 王应虎时任星王集团法定代表人, 但你三人未保
证华泽钴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规范运作,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第三条、第三十八条等有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
十九条, 现对你三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三人应当在收到本监督
管理措施后2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 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
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与诉讼期间, 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
止执行。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
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
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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