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代码:112422 债券简称:16 飞马债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2017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以下简称“16 飞马债”或“本次债券”)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 2017 年 7 月 28 日,
凡在 2017 年 7 月 28 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次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2017 年 7 月 28 日卖出本次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公司”或“发行人”)
于 2016 年 7 月 29 日发行本次债券,根据《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
有限公司 2016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
在本次债券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本公司将于 2017 年 7 月 31 日支付本次
债券自 2016 年 7 月 29 日至 2017 年 7 月 28 日期间的利息。现将本次付息有关事项
公告如下:
一、本次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
开发行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16 飞马债
3、债券代码:112422
4、发行规模:人民币 5 亿元
5、票面金额及发行价格:本次债券面值为 100 元,按面值平价发行。
6、债券期限:3 年
7、债券利率:票面利率为 6.00%
8、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9、起息日:2016 年 7 月 29 日
10、付息日:2017 年至 2019 年每年的 7 月 29 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
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
11、兑付日:本次债券的兑付日为 2019 年 7 月 29 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
日或休息日,则兑付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12、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本次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利息每
年支付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年度付息款项
自付息之日起不另计利息,本金自本金支付之日起不另计利息。本次债券于每年的
付息日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付息债权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次
债券票面总额与对应的票面年利率的乘积;于兑付日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金额为投
资者截至兑付债权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次债券最后一期利息及所持有的债券票
面总额的本金。
13、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根据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的综合评定,发
行人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 AA-,评级展望稳定,本次债券的信用等级为 AA+。
14、担保人及担保方式:本次债券由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
司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5、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6、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次债券于 2016 年 8 月 24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
17、下一付息期票面利率:票面利率为 6.00%
二、本次债券付息方案
本次债券票面利率为 6.00%,本次付息每手(面值人民币 1,000 元)16 飞马债派
发利息为人民币 60.00 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
际每手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48.00 元,非居民企业(包含 QFII、RQFII)债券持有人取
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54.00 元)。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1、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2017 年 7 月 28 日
2、本次付息除息日:2017 年 7 月 31 日
3、本次付息资金到帐日:2017 年 7 月 31 日
4、下一付息期起息日:2017 年 7 月 29 日
四、债券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 2017 年 7 月 28 日(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下午深圳证
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
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 16 飞马债持有人(界定标准请参见本公告的“特别
提示”)。
五、债券付息方法
本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在本次付息日 2 个交易日前,
本公司将本次债券本次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次债券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
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
机构)。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本次债券付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
银行账户,则后续付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披露的
相关公告为准。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本次债券个
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
率为利息额的 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
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次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
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
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
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以及 2009 年 1 月 23 日发布的《关于
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等规定,本次债券非居民企业(包含 QFII、RQFII)债券
持有者取得的本次债券利息应缴纳 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请非居民企业收到税后利息后 7 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交《16 飞马债付息事宜
之 QFII/RQFII 情况表》(见附表)同证券账户卡复印件、QFII/RQFII 证券投资业务
许可证复印件等签章后一并传真至本公司,原件以专人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公司。
本公司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向当地税务部门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如非居民企业未
履行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纳税申报义务导致发行人无法完成代扣代缴,由
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非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本次债券付息相关机构
1、发行人: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08 号阳光高尔夫大厦 26 楼 26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08 号阳光高尔夫大厦 26 楼
法定代表人:黄壮勉
联系人:费益昭、刘智洋
电 话:0755-33356333
传 真:0755-33356399
邮政编码:518040
2、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19、20 层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联系人:刘蔚
电 话:020-23385004
邮政编码:510632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 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12 号深证证券交易所广场 22-28 楼
联系人:赖兴文
联系电话:0755-25938081
邮政编码:518038
特此公告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附表:
16 飞马债付息事宜之 QFII/RQFII 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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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在中国境内名称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国(地区)别
付息债权登记日(2017 年 7 月 28 日 )
收 市 后 持 债 张 数 (张)
债券利息(税前、人民币元)
债券利息所得应纳税款(人民币元)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 真:
邮 箱:
公司名称(签章):
日 期: 2017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