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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公告日期:2017-07-2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17〕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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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兰花科创,A股证券代码:600123;
郝跃洲,时任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立印,时任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花科创或公司)存在如下违规事实。
一、多个煤矿停缓建事项未披露
2015 年12 月,公司收到晋城市煤炭煤层气工业局转发省煤炭工业厅文件通知,要求包括兰花同宝、兰花沁裕、兰花集团、芦河煤业在内的19 座煤矿停缓建,严禁组织任何施工活动。根据上述文件要求,其中与公司相关的3家煤矿已于2015 年12 月开始停缓建,停止了施工活动。经核实,截至2016 年9 月30 日,兰花同宝总资产98,858 万元,净资产3,657 万元,2016 年1-9 月亏损3,143 万元。兰花沁裕2016 年5 月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截至2016 年9 月底,资产总额120,034.35 万元,净资产67,181.04 万元,2016 年1-9 月亏损2,052 万元。另外,芦河煤业由于股权变更工商过户未完成,2016 年未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上述煤矿的停缓建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构成重大影响,其中同宝煤业、兰花沁裕两家停缓建煤矿的净利润绝对值已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372.55万元的100%以上。上述事项应当及时披露,但公司未对此进行信息披露。
二、搬迁协议和股权收购进展披露不及时
2015年9月19日,公司下属伯方分公司与高平市野川镇政府签订搬迁合同,涉及金额1.63亿元,公司直至2015年10月28日才予以披露。2015年9月28日,公司分别与莒山煤矿、东峰煤矿签订关于2012年股权收购事项的《补充协议》,又向其支付股权转让款1.03亿元和0.54亿元,但公司直至2016年1月16日才予以披露。公司对上述事项的信息披露严重滞后。
三、重大项目停工情况披露不实
公司煤化工3052项目总投资22.67亿元,工程于2007年立项,建设期3年,目前已处于停建状态。截至2016年9月30日,煤化工3052项目完成投资33,896.38万元,其中设备投资支出29,926.85万元,设计可研费用支出1,757.06万元,财务费用支出2,212.47万元。公司未对该项目停工情况及时进行信息披露。此外,公司在年报中也未如实披露工程进展情况,仍披露为正常在建工程。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3条、第2.5条、第7.5条、第9.2条、第11.12.7条等有关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郝跃洲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王立印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的直接责任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郝跃洲,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王立印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七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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