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
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精神,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调
查和核实,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现作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一、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公司自上市以来,截至2008年6月30日,未发生关联方经营性或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二、 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1、公司对子公司担保
2008年4月7日,公司控股子公司庐山三叠泉缆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庐山缆车公司)向九江市商业银行庐山支行借款1,000 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为
2008年4月8日至2011年4月7日。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为该项借款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保证期间为借款期届满之日起2年。
2、子公司对外担保
2005年6月6日,庐山东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谷公司)向九江市商业银行庐山支行借款4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05年6月15日至2009年
6月14日。经庐山缆车公司董事会批准,庐山缆车公司为该项借款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保证期间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
2007年6月29日,东谷公司与九江市商业银行庐山支行签定两份《借款合同》,一份借款300万元,一份借款100万元,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至2008
年6月9日。经庐山缆车公司董事会批准,庐山缆车公司为上述两项借款与贷款行签定了《最高额保证合同》,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最高担保额为400万元,保
证期间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
海南安泽旅业投资有限公司为庐山缆车公司上述担保提供了反担保。
截至2008年6月30日,东谷公司已按时归还了《最高额保证合同》担保的400万元借款,担保余额为400万元,尚未到保证期间。
2008年3月25日,独立董事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发表了独立意见,建司必要时由庐山缆车公司收购东谷公司的股权。这样既能化解担保风险,又使庐
山缆车公司与东谷公司形成一体,有利于提高竞争力和规模效益。公司采纳了这一建议。经庐山缆车公司董事会批准,庐山缆车公司按东谷公司原注册资本100
万元收购了海南安泽旅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东谷公司100%的股权。股权过户手续已于2008年4月9日完成;股权收购款于2008年6月14日付清。现在,
庐山缆车公司为东谷公司借款提供的对外担保变为公司子公司之间的担保。
三、独立意见
1、公司维护股东的利益,建立了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较规范,没有利用控股地
位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资金。
2、公司认真执行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细则》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未出现违规担保,也未发生因对外担保而使公司利益受损的情形。
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李 光
夏成才
张秀生
2008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