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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东数:关于被债权人申请重整的提示性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7-22
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被债权人申请重整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
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1、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收到债
权人高鹤鸣、李壮、刘传金送达的《申请重整告知书》以及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以下简称“威海中院”)送达的(2017)鲁10破申9号《通知书》、《重整申请
书》。高鹤鸣、李壮、刘传金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
于2017年7月14日依法向威海中院申请重整。该申请能否被法院受理,公司是否
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2、当公司出现以下情形,公司股票将存在暂停上市的风险:
    公司2015、2016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
条第(一)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根据《股票上市规则》
14.1.1条第(一)项的规定,若公司股票因触及前述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年度(即2017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仍为负值,公司股
票将自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日起停牌,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在停牌后十五个交
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3、当公司出现以下情形,公司股票将存在终止上市的风险:
    (1)如果法院受理重整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
规定,若重整失败,公司将被法院宣告破产清算。如果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清算,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2)公司2015、2016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根据《股票上市规则》
第13.2.1条第(一)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如果公司不能
在本年度实现扭亏为盈,则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暂停
上市的风险。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如公司发生以下任一情形,则公司股票将
面临终止上市的风险:①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暂停上市后的首个年度报告,②
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
负值,③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期末净资产为负值,④暂停上市后首
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营业收入低于一千万元,⑤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
司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⑥在法
定期限内披露了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但未能在其后五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
上市申请。
     (3)若公司存在或涉嫌存在欺诈发行或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公司股票
将面临暂停上市的风险。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移送决定之日起的十二个月内被法院作出有罪判决或者在前述规定期限内未
满足恢复上市条件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权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被申请重整情况概述
     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收到债权人高鹤鸣、李壮、刘传金送达的《申请重整
告知书》以及威海中院送达的(2017)鲁10破申9号《通知书》、《重整申请书》,
高鹤鸣、李壮、刘传金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于2017
年7月14日依法向威海中院申请重整(以下简称“本次重整”)。
     申请人高鹤鸣、李壮、刘传金为公司债权人,其合计向公司提供借款人民币
6,000 万 元 , 公 司 至 今 未 偿 还 借 款 本 息 。 具 体 情 况 详 见 刊 载 于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的《关于向关联
自然人借款的公告》、《关于收到重大诉讼材料的公告》、《关于重大诉讼进展
公告》、《关于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4-045,2017-001、003、
030)。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尚未收到法院对债权人申请公司重整事项的裁定书。债
权人的申请能否被受理,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将及
时披露重整申请的相关进展情况。
    二、公司被申请重整的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如果法院受理了申请人提
出的对公司进行重整的申请,法院将指定管理人,债权人依法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管理人或公司依法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审议
表决。公司债权人根据经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获得清偿。如果重整计划草案
不能获得法院裁定批准,法院将裁定终止公司的重整程序,并宣告公司破产。
    本次重整可能会影响公司正在筹划的重大资产重组进程,存在无法按期披露
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报告书)的风险。
    三、公司董事会对于被申请重整的意见
    公司2015、2016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
条第(一)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如果不能在本年度实现
扭亏为盈,公司股票将暂停上市。
    为解决面临的债务危机和经营困境,公司先后两次停牌筹划重大资产重组,
目前正处于重组停牌过程中,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较为复杂,方案论证、尽
职调查、审计评估等工作需要的时间较长,公司正在积极推进。
    重整程序以挽救债务人企业,保留债务人法人主体资格和恢复持续盈利能力
为目标,重整中公司将在法院的主导下与债权人进行债务重组,截至目前,已有
数十家上市公司实施了重整,均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果和社会效果。因此,债权
人申请公司进行重整为妥善化解公司目前的危机风险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契机,在
法院受理审查案件期间,公司将配合法院对公司的重整可行性进行积极的研究和
论证。
    公司一直积极与有关债权人协商妥善的债务解决办法,努力达成债务和解方
案。若法院裁定公司进入重整,公司将充分配合法院及管理人的重整工作,并依
法履行债务人的法定义务,在平衡保护各方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积极与各方共同
论证通过延期清偿、降低利息、豁免债务、以股抵债等各种方式解决债务问题的
可能性,努力实现重整工作的顺利推进。公司最终的债务重组方案将以管理人提
交法院及债权人会议的重整计划草案为准,公司将力争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执
行,在最大程度上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提高公司经营能力。
    四、风险提示
    (一)当公司出现以下情形,公司将存在被宣告破产及终止上市的风险
    截至本公告日,法院是否受理债权人提出的对公司进行重整的申请尚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如果法院正式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将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
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4.4.1条第(二
十三)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二)当公司出现以下情形,公司股票将存在被暂停上市的风险
    公司2015、2016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
条第(一)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根据《股票上市规则》
14.1.1条第(一)项的规定,若公司股票因触及前述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年度(即2017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仍为负值,公司股
票将自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日起停牌,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在停牌后十五个交
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三)当公司出现以下情形,公司股票将存在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如果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即2018年度)报告显示公
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期末净资产为负值、营业收入
低于1000万元或者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否定意见的审
计报告,或者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根据《股票上市规则》14.4.1
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终止上市。
       公司董事会将密切关注本次重整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重整事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和《中国证券报》,公司相关信
息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
险。
       五、备查文件
    1、《申请重整告知书》;
    2、(2017)鲁10破申9号《通知书》;
    3、《重整申请书》。
    特此公告。
                                         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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