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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17]第 56号
浙江众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 10月 31日,你公司控股子公司墨西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墨西哥公司”)与 ECO BUSINESS CONSULTING
GROUP,S.A.(以下简称“EBC 公司”)、ALTERNATE GREEN
TECHNNOLOGINES,INC.(以下简称“AGT 公司”)和 BLUE
TECHNOLOGIES ELECTRONICS S.A.DE C.V(以下简称“BTE公司”)等三家公司签署协议,约定墨西哥公司无需支付上述三家公司相关服务合同的剩余应付款项。其中,应付 EBC公司款项为 84.39万美元,
应付 AGT公司款项为 234.39万美元,应付 BTE公司款项为 61.07万
墨西哥比索,折合人民币共计 2,363.06万元。该等无需支付的债务计
入了你公司 2016年度营业外收入,对你公司 2016年度经营成果具有重大影响。但你公司未及时披露该等债务豁免事项,直至 2016年年度报告才对相关情况予以披露。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1条、第 11.11.4
条第(十四)项的规定。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特此函告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管理部
2017年 7月 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