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累计涉案的金额:本金人民币 13,075 万元,根据相关诉讼文书,还包括利息、违约
金等相关费用约 3,177.5505 元(截止起诉日)等。
●除与何翔的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处于法院调解阶段外,其他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截止公
告日尚无实质性损失产生,后续是否产生实质性损失或损失的具体金额尚无法判断。
●在 2017 年半年度报告中,公司将按照会计准则及公司相关制度规定对宁夏青龙小额
贷款有限公司贷款计提贷款损失准备,该事项将对公司 2017 年半年度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近日,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宁夏青龙小额
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龙小贷”)起诉宁夏银峰轻合金装设备有限公司、刘友山、孟
娜、李银存、赵丽平、陈光达、毛学斌、张方瑞和、王建国、王颖、李平、许伟、林兰凯、
张振升、范勋涛、王晓燕、刘勇、刘和、宁夏伊味清真食品有限公司、宁夏宏兴能源开发有
限公司、刘学红、刘娟、降鹏飞、侯文川、何翔等 25 起借贷合同纠纷的民事起诉状及案件
受理通知书(案件具体情况见下述各个诉讼的基本情况),该 25 起借贷合同纠纷涉诉本金合
计 13,075 万元。经公司统计,截止目前,公司近 12 个月内的累计涉诉金额合计为人民币
13,075 万元(仅为本金,不含诉讼费、利息、违约金等费用)。现将各案件基本情况公告如
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表
涉案金额(仅为本金,不
序
被起诉方 案件类型 含诉讼费、利息、违约金 当前进展情况
号
等费用)(元)
宁夏银峰轻合金装备有限公司、
借款合同纠
1 银川晶峰玻璃有限公司、王峰、 79,000,000 已立案
纷
贾芳莉、王小龙、马倩雯
民间借贷合 已立案,刑事侦查,民事
2 刘友山、杨博、闫俊 2,000,000
同纠纷 案件中止阶段
民间借贷合 已立案,刑事侦查,民事
3 孟娜、杨博、闫俊 3,000,000
同纠纷 案件中止阶段
民间借贷合 已立案,刑事侦查,民事
4 李银存、杨博、闫俊 2,000,000
同纠纷 案件中止阶段
民间借贷合
5 赵丽平、牛维同 120,000 已立案
同纠纷
民间借贷合
6 陈光达、尚志峰 450,000 已立案
同纠纷
毛学斌、杨晓娟、宁夏中胜消防
器材有限公司、吴凤云、丁涛、 民间借贷合
7 800,000 已立案
杨晓玲、安涛、高瞻、杨小荣、 同纠纷
赵树琴
张方瑞和、郝倩、张振升、方丽 民间借贷合
8 800,000 已立案
华、方蒙 同纠纷
民间借贷合
9 王建国、李金平 500,000 已立案
同纠纷
王颖、王敏、王冰、宁夏绿恒科 民间借贷合
10 580,000 已立案
技股份有限公司 同纠纷
李平、赵涛、王晓燕、宁夏绿杨
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宁夏吉兴 民间借贷合
11 3,000,000 已立案
福商贸有限公司、宁夏凤城易家 同纠纷
科技有限公司
许伟、王维丽、王晓燕,银川开
成威隆工贸有限公司、银川市久 民间借贷合
12 3,000,000 已立案
久秀痤疮研究所、范勋涛、成璐、 同纠纷
杨丽群、张利、张振升
林兰凯、李平、王晓燕、宁夏绿
杨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宁夏吉 民间借贷合
13 2,000,000 已立案
兴福商贸有限公司、宁夏凤城易 同纠纷
家科技有限公司
张振升、方丽华、张方瑞和、郝 民间借贷合
14 1,000,000 已立案
倩、朱浩修、杨元庆、盛梅 同纠纷
民间借贷合
15 范勋涛、许伟、张振升 500,000 已立案
同纠纷
王晓燕、许伟、王维丽、银川开
成威隆工贸有限公司、银川市久 民间借贷合
16 3,000,000 已立案
久秀痤疮研究所、刘居明、汪义 同纠纷
霞
刘勇、白钰婷、马学伍、顾忠、
宁夏伊味清真食品有限公司、宁 民间借贷合
17 2,500,000 已立案
夏伊雪面粉有限公司、宁夏平顺 同纠纷
源清真食品有限公司
刘和、刘勇、白钰婷、马学伍、
民间借贷合
18 宁夏伊味清真食品有限公司、宁 2,500,000 已立案
同纠纷
夏伊雪面粉有限公司
宁夏伊味清真食品有限公司、宁
民间借贷合
19 夏伊雪面粉有限公司、宁夏平顺 3,000,000 已立案
同纠纷
源清真食品有限公司
宁夏宏兴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刘学红、张英萍、李涛、银川宏 民间借贷合
20 3,000,000 已立案
兴油气有限公司、宁夏新南宏兴 同纠纷
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刘学红、张英萍、刘娟、李涛、 民间借贷合
21 2,000,000 已立案
宁夏宏兴石油有限责任公司、宁 同纠纷
夏宏兴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刘娟、刘学红、张英萍、李涛、 民间借贷合
22 3,000,000 已立案
刘斌、宁夏富盛实业有限公司 同纠纷
降鹏飞、赵坤霞、刘学红、张英
民间借贷合
23 萍、宁西贞、宁夏鹰击长空新能 3,000,000 已立案
同纠纷
源科技有限公司
侯文川、杨月花、降鹏飞、刘学
民间借贷合
24 红、张英萍、宁西贞、宁夏鹰击 2,000,000 已立案
同纠纷
长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民间借贷合
25 何翔、张秀丽 8,000,000 法院调解阶段
同纠纷
合
130,750,000
计
二、各个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宁夏银峰轻合金装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宁夏青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下简称:青龙小贷)。
被告方:宁夏银峰轻合金装备有限公司、银川晶峰玻璃有限公司、王峰、贾芳莉、王
小龙、马倩雯。
2、起诉状概要
被告宁夏银峰轻合金装备有限公司自 2015 年 11 月开始因生产经营所需累计从原告处
借款人民币 7,900 万元,原告与上述的借款人总共签订了 28 份借款合同,每一笔借款都具
体设定了不同的担保方式,其中被告银川晶峰玻璃有限公司以连带责任保证的方式对上述借
款中的本金 3,800 万元及相应利息提供担保;被告王峰以连带责任保证的方式对上述借款中
的本金 3,600 万元及相应利息提供担保;被告贾芳莉以连带责任保证的方式对上述借款中的
本金 2,900 万元及相应利息提供担保;被告王小龙以连带责任保证的方式对上述借款中的本
金 1,500 万元及相应利息提供担保;被告马倩雯以连带责任保证的方式对上述借款中的本金
1,500 万元及相应利息提供担保。合同期限届满,被告未履行支付本金及利息的义务,青龙
小贷于 2017 年 6 月 21 日向宁夏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被告提起诉讼。
3、原告方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宁夏银峰轻合金装备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 7,900 万元及利息。
(2)请求判令被告银川晶峰玻璃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中的本金 3,800 万元及相应的利息。
(3) 请求判令被告王峰对上述借款中本金 3,600 万元及相应的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请求判令被告贾芳莉对上述借款中本金 2,900 万元及相应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请求判令被告王小龙对上述借款中本金 1,500 万元及相应的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请求判令被告马倩雯对上述借款中本金 1,500 万元及相应的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7)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二)刘友山借贷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宁夏青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方:刘友山、杨博、闫俊
2、起诉状概要
2015 年 11 月 3 日,原告与被告刘友山签订借款与抵押合同各一份;合同约定被告刘
友山向原告借款 200 万元;借款期限自 2015 年 11 月 6 日至 2016 年 11 月 5 日止;并由被告
杨博、闫俊共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日起两年;被告杨博以其所有房产
设置抵押担保。原告向被告发放贷款 200 万元。被告刘友山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还本付息
义务,青龙小贷于 2017 年 3 月 16 日向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被告提起诉讼。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刘友山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借款利息;
(2)判令被告杨博、闫俊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原告有权对被告杨博提供抵押的房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担保范围
内优先受偿。
4、案件进展情况
该案目前处于刑事侦查、民事案件中止阶段。
(三)孟娜借贷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宁夏青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方:孟娜、杨博、闫俊
2、起诉状概要
2015 年 11 月 2 日,原告与被告孟娜、杨博、闫俊签订借款合同一份;2015 年 11 月 3
日,原告与被告杨博签订抵押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孟娜向原告借款 300 万元;借款期限
自 2015 年 11 月 6 日至 2016 年 11 月 5 日止;由被告杨博、闫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
间为借款到期日起两年;被告杨博以其所有房产为被告孟娜向原告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合同
签订后,原告向被告发放贷款 300 万元。被告孟娜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青龙小
贷于 2017 年 3 月 16 日向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被告提起诉讼。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孟娜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借款利息;
(2)判令被告杨博、闫俊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原告有权对被告杨博提供抵押的房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担保范围
内优先受偿;
(4)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4、案件进展情况
该案目前处于刑事侦查、民事案件中止阶段。
(四)李银存借贷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宁夏青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方:李银存、杨博、闫俊
2、起诉状概要
2015 年 11 月 3 日,原告与被告李银存签订借款合同一份;2015 年 11 月 3 日,原告与
被告杨博签订抵押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李银存向原告借款 200 万元;借款期限自 2015
年 11 月 6 日至 2016 年 11 月 5 日止;由被告杨博、闫俊共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
为借款到期日起两年;被告杨博以其所有的房产为被告李银存向原告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合
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发放贷款 200 万元。被告李银存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青
龙小贷于 2017 年 3 月 16 日向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被告提起诉讼。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李银存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借款利息;
(2)判令被告杨博、闫俊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原告有权对被告杨博提供抵押的房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担保范围
内优先受偿;
(4)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4、案件进展情况
该案目前处于刑事侦查、民事案件中止阶段。
(五)赵丽平借贷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宁夏青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方:赵丽平、牛维同
2、起诉状概要
2015 年 12 月 1 日,原告与被告赵丽平、牛维同经过平等协商并签订《借款合同》、《保
证合同》各一份,约定被告赵丽平从原告处借款 12 万元用于资金周转,由被告牛维同提供
担保,保证责任是连带责任;借款期限与担保期限自 2015 年 12 月 1 日至 2016 年 1 月 1 日
止;合同签订当日,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借款 12 万元。青龙小贷于 2017 年 6 月 21
日向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被告提起诉讼。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六)陈光达借贷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宁夏青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方:陈光达、尚志峰
2、起诉状概要
2015 年 12 月 30 日,原告与被告陈光达、尚志峰经过平等协商并签订《借款合同》、《保
证合同》、《抵押合同》各一份,约定被告陈光达从原告处借款 45 万元用于资金周转,由被
告尚志峰提供担保,保证责任是连带责任,并用陈光达名下房产为此笔贷款设置抵押且办理
了抵押登记,借款期限与担保期限自 2015 年 12 月 30 日至 2016 年 6 月 29 日止。合同签订
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放款义务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和金额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青龙
小贷于 2017 年 6 月 21 日向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被告提起诉讼。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借款利息;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七)毛学斌借贷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宁夏青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方:毛学斌、杨晓娟、宁夏中胜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吴凤云、丁涛、杨晓玲、安
涛、高瞻、杨小荣、赵树琴
2、起诉状概要
2016 年 1 月 8 日,原告与被告毛学斌、杨晓娟、宁夏中胜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王少斌、
吴凤云、丁涛、杨晓玲、安涛、高瞻、杨小荣、赵树琴经过平等协商并签订《个人借款合同》、
《保证合同》,约定被告从原告处借款 80 万元用于资金周转,由被告杨晓娟、宁夏中胜消防
器材有限公司、王少斌、吴凤云、丁涛、杨晓玲、安涛、高瞻、杨小荣、赵树琴提供担保,
保证责任是连带责任;借款期限与担保期限自 2016 年 1 月 8 日至 2016 年 7 月 7 日止;合同
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放款义务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和金额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青龙小贷于 2017 年 5 月 21 日向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被告提起诉讼。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借款利息;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八)张方瑞和借贷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宁夏青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方:张方瑞和、郝倩、张振升、方丽华、方蒙
2、起诉状概要
2016 年 6 月 29 日,原告与被告张方瑞和、郝倩、张振升、方丽华经过平等协商并签
订《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各一份,约定被告从原告处借款 50 万元用于资金周转,由被
告郝倩、张振升、方丽华提供担保,保证责任是连带责任;借款期限与担保期限自 2016 年
6 月 29 日至 2016 年 8 月 28 日止。
2016 年 6 月 29 日,原告与被告张方瑞和、方蒙经过平等协商并签订《借款合同》、《抵
押合同》各一份,约定被告张方瑞和从原告处借款 30 万元用于资金周转,由被告方蒙提供
抵押担保,用方蒙名下房产为此笔贷款设置抵押且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款期限与担保期限自
2016 年 6 月 29 日至 2016 年 8 月 28 日止。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放款义务,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和金额偿还借款
本金及利息。青龙小贷于 2017 年 6 月 21 日向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被告提起诉讼。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张方瑞和、郝倩、张振升、方丽华偿还原告借款本金 50 万元及借
款利息;
(2)请求判令被告张方瑞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 30 万元及借款利息,且原告享有方蒙
名下上述抵押房产的优先受偿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张方瑞和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九)王建国借贷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宁夏青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方:王建国、李金平
2、起诉状概要
2016 年 8 月 31 日,原告与被告王建国、李金平经过平等协商并签订《借款合同》、《抵
押合同》各一份,约定被告王建卤和从原告处借款 50 万元用于资金周转,由被告李金平提
供抵押担保,用李金平名下两套房产为此笔贷款设置抵押且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款期限与担
保期限自 2016 年 8 月 31 日至 2016 年 11 月 30 日止。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放款
义务,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和金额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青龙小贷于 2017 年 6 月 21 日向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被告提起诉讼。
3、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王建国偿还借款及借款利息;且原告享有李金平名下抵押房产的优
先受偿权。
(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由被告王建国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十)王颖借贷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宁夏青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方:王颖、王敏、王冰、宁夏绿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起诉状概要
2016 年 9 月 1 日,原告与被告王颖、王冰、王敏、宁夏绿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过平
等协商并签订《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各一份,约定被告王颖从原告处借款 58 万元用于
资金周转,由被告王冰、王敏、宁夏绿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保证责任为连带责任;
借款期限与担保期限自 2016 年 9 月 1 日至 2016 年 11 月 30 日止。合同签订当日,原告按合
同约定履行放款义务,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支付贷款本金及利息的义务,青龙小贷于
2017 年 6 月 23 日向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被告提起诉讼。
3、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王颖偿还借款本金及借款利息;
(2)判令其他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包括相应利息。
(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由被告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十一)李平借贷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宁夏青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方:李平、赵涛、王晓燕、宁夏绿杨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宁夏吉兴福商贸有限
公司、宁夏凤城易家科技有限公司
2、起诉状概要
2015 年 11 月 17 日被告李平与原告签订借款 300 万元的合同,借款期限为 2015 年 11
月 17 日至 2016 年 11 月 16 日,,被告宁夏绿杨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宁夏吉兴福商贸有限
公司、宁夏凤城易家科技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被告赵涛、王晓燕签字担保。以上
借款到期后,被告李平未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青龙小贷于 2017 年 6 月 23 日向银川市金凤
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被告提起诉讼。
3、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李平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2)判令其他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4、案件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十二)许伟借贷合同纷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宁夏青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方:许伟、王维丽、王晓燕,银川开成威隆工贸有限公司、银川市久久秀痤疮研
究所、范勋涛、成璐、杨丽群、张利、张振升
2、起诉状概要
2016 年 2 月 2 日被告许伟与原告签订借款 100 万元的合同,借款期限为 2016 年 2 月 2
日至 2016 年 8 月 1 日,被告王维丽、范勋涛、成璐、杨丽群、张利、银川开成威隆工贸有
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予以担保。
2016 年 5 月 27 日被告许伟与原告签订借款 150 万元的合同,借款期限为 2016 年 5 月
27 日至 2016 年 6 月 26 日,被告王晓燕、王维丽、银川开成威隆工贸有限公司、银川市久
久秀痤疮研究所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予以担保。
2016 年 6 月 29 日被告许伟与原告签订借款 50 万元的合同,借款期限为 2016 年 6 月
29 日至 2016 年 7 月 28 日,被告范勋涛、张振升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予以担保。
以上三笔借款到期后,被告许伟未履行支付本金和利息的义务,青龙小贷于 2017 年 6
月 23 日向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被告提起诉讼。
3、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许伟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2)判令其他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4、案件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十三)林兰凯借贷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宁夏青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方:林兰凯、李平、王晓燕、宁夏绿杨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宁夏吉兴福商贸有
限公司、宁夏凤城易家科技有限公司
2、起诉状概要
2015 年 11 月 17 日被告林兰凯与原告签订借款 200 万元的合同,借款期限为 2015 年
11 月 17 日至 2016 年 11 月 16 日,被告宁夏绿杨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宁夏吉兴福商贸有
限公司、宁夏凤城易家科技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被告李平、王晓燕签字担保。合
同到期后,被告未履行支付本金与利息的义务,青龙小贷于 2017 年 6 月 23 日向银川市金凤
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被告提起诉讼。
3、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林兰凯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2)判令其他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4、案件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十四)张振升借贷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宁夏青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方:张振升、方丽华、张方瑞和、郝倩、朱浩修、杨元庆、盛梅
2、起诉状概要
2016 年 1 月 29 日被告张振升与原告签订借款 100 万元的合同,借款期限为 2016 年 1
月 29 日至 2016 年 7 月 28 日,被告方丽华、张方瑞和、郝倩、朱浩修、杨元庆、盛梅与原
告签订保证合同予以担保。合同期满后被告方款履行还本付息义务,青龙小贷公司于 2017
年 6 月 24 日向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被告提起诉讼。
3、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张振升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2)判令其他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4、案件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十五)范勋涛借贷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宁夏青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方:范勋涛、许伟、张振升
2、起诉状概要
2016 年 7 月 4 日被告范勋涛与原告签订借款 50 万元的合同,借款期限为 2016 年 7 月
4 日至 2016 年 8 月 3 日,被告许伟、张振升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予以担保。以上借款到期
后,被告范勋涛未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青龙小贷于 2017 年 6 月 24 日向银川市金凤区人民
法院对本案被告提起诉讼。
3、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范勋涛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
(2)判令其他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包括相应利息及罚息。
(3)报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4、案件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十六)王晓燕贷款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宁夏青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方:王晓燕、许伟、王维丽、银川开成威隆工贸有限公司、银川市久久秀痤疮研
究所、刘居明、汪义霞
2、起诉状概要
2015 年 12 月 29 日被告王晓燕与原告签订借款 100 万元的合同,借款期限为 2015 年
12 月 29 日至 2016 年 6 月 28 日,被告银川开成威隆工贸有限公司、银川市久久秀痤疮研究
所、汪义霞、刘居明、许伟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予以担保。
2016 年 5 月 31 日被告王晓燕与原告签订借款 200 万元的合同,借款期限为 2016 年 5
月 31 日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被告银川开成威隆工贸有限公司、银川市久久秀痤疮研究所、
王维丽、许伟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予以担保。
以上两笔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履行偿还本金及利息的义务,青龙小贷于 2017 年 6 月
23 日向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被告提起诉讼。
3、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王晓燕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2)判令其他被告按其担保数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4、案件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十七)刘勇借贷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宁夏青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方:刘勇、白钰婷、马学伍、顾忠、宁夏伊味清真食品有限公司、宁夏伊雪面粉
有限公司、宁夏平顺源清真食品有限公司
2、起诉状概要
2015 年 11 月 10 日,原告分别与第一被告及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被告签订
了《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借款合同约定,第一被告向原告借款 250 万元,期限自 2015
年 11 月 10 日至 2016 年 11 月 9 日;保证合同约定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被告对第
一被告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合
同签订后,原告即依约将借款全部支付给被告,但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清偿。青龙小贷于 2017
年 6 月 30 日向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被告提起诉讼。
3、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第一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
(2)判令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被告对借款本金、利息、罚息承担连带清偿
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十八)刘和借贷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宁夏青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方:刘和、刘勇、白钰婷、马学伍、宁夏伊味清真食品有限公司、宁夏伊雪面粉
有限公司
2、起诉状概要
2015 年 11 月,原告分别与第一被告及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被告签订了《借
款合同》和《保证合同》。借款合同约定,第一被告向原告借款 250 万元,期限自 2015 年
11 月 11 日至 2016 年 11 月 10 日;保证合同约定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被告对第
一被告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合
同签订后,原告即依约将借款全部支付给被告,但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清偿。青龙小贷于 2017
年 6 月 30 日向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被告提起诉讼。
3、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第一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
(2)判令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被告对借款本金、利息、罚息承担连带清偿
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十九)宁夏伊味清真食品有限公司借贷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宁夏青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方:宁夏伊味清真食品有限公司、宁夏伊雪面粉有限公司、宁夏平顺源清真食品
有限公司
2、起诉状概要
2015 年 11 月 10 日,原告分别与第一被告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与第二、第三、
第四被告签订了一份《保证合同》。借款合同约定,第一被告向原告借款 300 万元,期限自
2015 年 11 月 11 日至 2016 年 11 月 10 日;保证合同约定第二、第三、第四被告对第一被告
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其届满之日起两年。合同签订
后,原告即依约将借款全部支付给被告,但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清偿。青龙小贷于 2017 年 6
月 30 日向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被告提起诉讼。
3、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第一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
(2)判令第二、第三被告对借款本金、利息、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二十)宁夏宏兴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借贷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宁夏青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方:宁夏宏兴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刘学红、张英萍、李涛、银川宏兴油气有限
公司、宁夏新南宏兴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2、起诉状概要
2016 年 3 月 18 日,原告与被告宁夏宏兴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刘学红、张英萍、刘
娟、李涛、宁夏宏兴油气有限公司、宁夏新南宏兴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经过平等协商并签订
《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借款凭证》各一份,约定被告宁夏宏兴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从
原告处借款 300 万元用于资金周转,由被告刘学红、刘娟、张英萍、李涛、宁夏宏兴油气有
限公司、宁夏新南宏兴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保证责任是连带责任,借款期限与担
保期限自 2016 年 3 月 18 日至 2016 年 4 月 17 日止;原告在合同签订当日将 300 万借款本金
转入被告宁夏宏兴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账户,被告按合同约定付息至 2016 年 10 月 17 日后
再未归还过利息,到期也未归还本金,已构成违约。青龙小贷于 2017 年 6 月 21 日向银川市
金凤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被告提起诉讼。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借款利息;
(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由被告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二十一)刘学红借贷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宁夏青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方:刘学红、张英萍、刘娟、李涛、宁夏宏兴石油有限责任公司、宁夏宏兴天然
气股份有限公司
2、起诉状概要
2016 年 3 月 18 日,原告与被告刘学红、刘娟、张英萍、李涛、宁夏宏兴石油有限责
任公司、宁夏宏兴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经过平等协商并签订《个人借款合同》、《保证合同》、
《借款凭证》各一份,约定被告刘学红从原告处借款 200 万元用于资金周转,由被告刘娟、
张英萍、李涛、宁夏宏兴石油有限责任公司、宁夏宏兴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保证
责任是连带责任,借款期限与担保期限自 2016 年 3 月 18 日至 2016 年 4 月 17 日止。原告在
合同签订当日将 200 万借款本金转入被告刘学红账户,被告按合同约定付息至 2016 年 9 月
17 日后再未归还过利息,到期也未归还本金,已构成违约。青龙小贷于 2017 年 6 月 21 日
向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被告提起诉讼。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借款利息;
(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由被告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二十二)刘娟借贷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宁夏青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方:刘娟、刘学红、张英萍、李涛、刘斌、宁夏富盛实业有限公司
2、起诉状概要
2016 年 7 月 5 日,原告与被告刘娟、刘学红、张英萍、李涛、刘斌、宁夏富盛实业有
限公司经过平等协商并签订《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借款凭证》各一份,约定被告刘娟
从原告处借款 300 万元用于流动资金周转,由被告刘学红、张英萍、李涛、刘斌、宁夏富盛
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保证责任是连带责任,借款期限与担保期限自 2016 年 7 月 5
日至 2016 年 7 月 24 日止。原告在合同签订当日将 300 万借款本金转入被告刘娟账户,被告
按合同约定付息至 2016 年 10 月 17 日后再未归还过利息,到期也未归还本金,已构成违约。
青龙小贷于 2017 年 6 月 21 日向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被告提起诉讼。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借款利息;
(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由被告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二十三)降鹏飞借贷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宁夏青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方:降鹏飞、赵坤霞、刘学红、张英萍、宁西贞、宁夏鹰击长空新能源科技有限
公司
2、起诉状概要
2015 年 12 月 23 日,原告与被告降鹏飞、赵坤霞、刘学红、张英萍、宁西贞、宁夏鹰
击长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经过平等协商并签订《个人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借款凭证》
各一份,约定被告降鹏飞从原告处借款 300 万元用于资金周转,由被告赵坤霞、刘学红、张
英萍、宁西贞、宁夏鹰击长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保证责任是连带责任,借款期
限与担保期限自 2015 年 12 月 23 日至 2016 年 6 月 22 日止。原告在合同签订当日将 200 万
借款本金转入被告降鹏飞账户,被告按合同约定付息至 2016 年 2 月 21 日后再未归还过利息,
到期也未归还本金,已构成违约。青龙小贷于 2017 年 6 月 23 日向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对
本案被告提起诉讼。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借款利息;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二十四)侯文川借贷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宁夏青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方:侯文川、杨月花、降鹏飞、刘学红、张英萍、宁西贞、宁夏鹰击长空新能源
科技有限公司
2、起诉状概要
2015 年 12 月 23 日,原告与被告侯文川、杨月花、降鹏飞、刘学红、张英萍、宁西贞、
宁夏鹰击长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经过平等协商并签订《个人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借
款凭证》各一份,约定被告侯文川从原告处借款 200 万元用于资金周转,由被告降鹏飞,杨
月花、刘学红、张英萍、宁西贞、宁夏鹰击长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保证责任是
连带责任,借款期限与担保期限自 2015 年 12 月 23 日至 2016 年 6 月 22 日止;原告在合同
签订当日将 200 万借款本金转入被告侯文川账户,被告按合同约定付息至 2016 年 9 月 14
日后再未归还过利息,到期也未归还本金,已构成违约。青龙小贷于 2017 年 6 月 23 日向银
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被告提起诉讼。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借款利;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二十五)何翔借贷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宁夏青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方:何翔、张秀丽
2、起诉状概要
2017 年 2 月 16 日原告与被告被何翔签订《借款合同》及《借款协议》各一份,被告
何翔总计向原告借款人民币 800 万元,借款期限为 10 天,即从 2017 年 2 月 16 日至 2017
年 2 月 25 日,被告宁夏三木装饰材料制造有限公司、张秀丽是上述借款的保证人,保证方
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合同签订后,
原告即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将借款汇入何翔的银行账户,但债务人及担保人未按约定还本付
息。青龙小贷于 2017 年 3 月 23 日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被告提起诉讼。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何翔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2)请求判令被告宁夏三木装饰材料制造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请求判令被告张秀丽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 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本案处于法院调解阶段。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1、除与何翔的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处于法院调解阶段外,其他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截止
公告日尚无实质性损失产生,后续是否产生实质性损失或损失的具体金额尚无法判断。
2、在 2017 年半年度报告中,公司将按照会计准则及公司相关制度规定对宁夏青龙小
额贷款有限公司贷款计提贷款损失准备,该事项将对公司 2017 年半年度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3、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对上述诉讼事项的进展
情况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及公司董事会提示,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四、备查文件
各《受理案件通知书》
特此公告。
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O 一七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