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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复华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7-20
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25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7/7/25          -              2017/7/26          2017/7/26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17 年 6 月 2 日的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6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684,712,01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25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7,117,800.25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7/7/25        -              2017/7/26         2017/7/26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
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复旦大学、上海上科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和上海复旦科技产业控股有限公司的现
金红利由公司按照有关规定直接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
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关于实施上市
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在公
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股东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每
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025 元。
     持股期限(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
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
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
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公司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相应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关于
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
利人民币 0.0225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
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本公司股票的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
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
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人民币派发,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 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4]81 号),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225 元。
    (4)对于机构投资者(不含 QFII、“沪港通”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其股息、红利所得
税由其自行缴纳,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025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本次年度权益分派实施相关事项的咨询方式如下: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
联系电话:021-63872288
传真号码:021-63869700
    特此公告。
                                                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7 月 20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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