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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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被否决议案的情形,没有增加或变更提案。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 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为:2017 年 7 月 19 日(星期三)上午 10: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7 年 7 月 18 日至 2017 年 7 月 19 日。其中,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 7 月 19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7 月 18 日下午 15:00 至 2017 年 7 月 19 日下午 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乌鲁木齐经济
技术开发区融合北路 266 号);
3、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周永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7、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157,375,75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1.266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157,261,15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1.2439%。通过网络投
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114,6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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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3,040,41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604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2,925,81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5813%。通过网络投票的
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114,6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228%。
会议由董事长周永麟先生主持,独立董事马新智先生、公司部分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参加了本次会议。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
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17 年度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所列议题进行,无否决或取消提案的情况。出席会议的
股东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参与表决,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
议案 1:《关于调整增资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7,266,45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05%;
反对 109,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95%;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931,1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4051%;
反对 109,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5949%;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贺琪律师、常娜娜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
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公司 2017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
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7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天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光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