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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大特钢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7-19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结果;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间接控股子公司本溪同成铁选有限公司为被告。
       涉案的金额:46,270,314.56 元及借款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尚未终审判决,暂时无法预计对公司本
       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方大特钢”)于 2016
年 12 月 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海证券报和中国证券报披露《方大特钢
涉及诉讼公告》,抚顺锦融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融矿业公司”)诉
本溪同成铁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成铁选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案(以下简
称“本案”)涉及诉讼相关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一)近日,公司收到关于本案的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6)辽 04 民初 87 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
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
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判决如下:
    1、同成铁选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锦融矿业公司借款本金
46,270,314.56 元,并承担借款本金 46,270,314.56 元的利息(从 2017 年 2 月
19 日至本金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利率为年利率 6%计算);
    2、驳回锦融矿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309,589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锦融矿业公司负担 15,210.82
元,同成铁选公司负担 299,378.18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
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公司将积极协调应对本次诉讼案件,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及时披露诉讼事项进展情况。
    二、是否存在因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目前,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
    本案尚未终审判决,暂时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辽 04 民初 87 号]
    特此公告。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7月1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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