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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世达: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7-17
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于2017年7月17日下午15:3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进行。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刘振东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出席和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
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为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量为26,080,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10%;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
股东为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审议通过如下
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及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不超过 7,000 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暂时补充流动
资金,其中使用超募资金不超过 2,500 万元用于偿还全资子公司格尔木神光新能源有
限公司 2017 年度尚需支付的银行贷款;使用超募资金 4,500 万元用于暂时补充公司的
流动资金。
       表决结果:同意票26,080,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
0股;弃权票0股。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持有公司股份5%以下的中小股东同意股份0股;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
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梁永刚律师、倪文娟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
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备查文件
       1、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7 月 17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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